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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豁免制度
来源:李俊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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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豁免制度

李俊刚(MG0505097)

摘要:市场经济国家对卡特尔禁止的同时也确立了卡特尔豁免制度。可豁免卡特尔是指由法律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认可的, 不受法律追究的合法的卡特尔行为, 是法律对卡特尔行为禁止的适用的除外。本文对卡特尔豁免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程序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卡特尔;豁免;条件;程序

 

    一﹑卡特尔豁免适用范围及条件

在反垄断法意义上使用的卡特尔一词,一般都是指限制竞争协议,该词是欧洲尤其是德国惯用的经济术语。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是指对于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者联合行为,由于其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带来的危害,经审批机构批准给予豁免其违法责任的制度。

一个国家的政策目标是多方面的,除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目标之外,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扩大对外贸易、保护环境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政策目标。有些卡特尔不是必然被视为违法,其违法性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它们虽然有着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后果,但同时还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能显著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时,则可被视为合法。因此,不少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予以豁免,又称卡特尔豁免。

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欧盟及其许多成员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从各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规定看,有的立法规定了一般的豁免标准,如欧盟、韩国、我国台湾等;有的立法直接规定豁免类型,如德国、日本等。n7Fx其中,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最为详尽。该法第2条至第8条规定了可以豁免的卡特尔有10类:

1)条件卡特尔,指使用统一标准合同条件,但不涉及价格或价格构成的合同和决议。条件卡特尔可以得到豁免,因为它们虽然限制了同类产品在不重要方面的竞争,但由此却强化了在产品主要方面如价格和质量方面的竞争,从而被视为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鉴于生产自动化和产品标准化的发展趋势,条件卡特尔在人们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2)回扣卡特尔,指供货合同中关于回扣的合同和协议,但该回扣必须体现真正的劳务价值,且不会造成不合理和差别待遇。同条件卡特尔一样,折扣卡特尔也具有改善市场信息流通和强化生产者价格竞争的功能。折扣是一种变相降价。如果折扣的损失可以通过批量销售的效果来抵偿,且不带有歧视性,给予折扣就是正当的。重要的折扣是生产商对批发商的价格折扣。因为若生产商自己销售,就会增大成本。此外,季节销售折扣也可以减少销售费用,从而也是被允许的。
  3)结构危机卡特尔,这类卡特尔是从目的分类,主要用于在市场萧条、产品滞销的情况下,协调行业或者部门的生产能力,以避免生产过剩。结构卡特尔在内容上可以限制产品的价格和数量。豁免这样的卡特尔是因为市场竞争不可能迅速地解决生产过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若不进行生产协调,就会产生灾难性的价格竞争,对社会资源和生产造成巨大的损害。因为这样的卡特尔会严重影响竞争,极难得到批准,所以现实意义不大。[①]
   4)合理化卡特尔,指用于统一适用标准或型号的合同和决议,此协议需合理化协会同意。这类协议有时也含有价格条款或者建立统一采购或销售组织的条款。

5)专门卡特尔,指通过专门化达到经济活动合理化的合同和决议,但不能妨碍市场基本竞争状况。如果这样的卡特尔可以提高卡特尔成员的效率和生产率,且不是严重地影响竞争,可以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
  6)中小企业的联合,即中小企业为改善经济效益在采购、销售或技术标准化方面进行的合作。豁免这样的卡特尔是为了扩大中小企业的合作,提高它们的竞争能力,改善市场的竞争环境。原则上,中小企业间的价格卡特尔也是不允许的,但若价格与合理化的某些措施有联系,且是这些措施成功的必要条件,价格协议也可以得到批准。但它们涉及的市场份额不得超过15%。[②]

7)进口卡特尔,指进口企业为协调进口而订立的协议,其目的是对付国外经济实力强大的进口商,降低进口价格,改善进口条件。实践中这样的卡特尔很少,所以没有现实意义。
  8)出口卡特尔,为保护本国利益而订立的有关进出口方面的协议。单纯的和不影响国内市场的出口卡特尔不属于《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管辖。对国内市场有影响的出口卡特尔,若该影响对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必要的,出口卡特尔也可以得到批准。

9)特别卡特尔,因天灾、战祸以及国家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出发而必须限制竞争的协议。

10)特定部门的卡特尔,在交通、农业、银行业、邮政、能源等部门,可全部或部分享受卡特尔豁免。

日本反垄断法中有关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有三类: 一是在《禁止垄断法》中列举了适用除外的情况(该法第六章) ; 二是以专门的适用除外法, 即《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法》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卡特尔可适用除外; 三是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卡特尔禁止的适用除外条件, 如《进出口交易法》、《蚕丝业法》、《航空法》等40 多部法律涉及到卡特尔豁免。[③]

美国的卡特尔豁免制度有其独特性, 美国反垄断法中没有具体的列出哪些卡特尔可以豁免, 而是以“合理性原则”具体判断某一卡特尔是否具有法律许可的合理理由,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 则受到法律的禁止, 反之为合法而不被禁止。美国法院在适用“合理性原则”的同时, 还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以限制“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即对于某些被认为是特别有害于竞争的协议或行为是“自身违法”, 根据判例, 这类自身违法的协议包括价格协议、划分市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等, 不须再证明其违法, 可以推定为适用《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性规定, 除此, 应以“合理性原则”来判定, 从而使一些卡特尔禁止豁免。[④]

我国19991130的《反垄断法》草案,综合了德国和欧盟的做法,先概括性地规定了协议豁免的条件,然后分别列出几种豁免的协议。该草案第17条规定,“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如果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利益,且不损害实质上的竞争,并经国务院反垄断法主管机关许可,可不适用本法。一、经营者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型号、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二、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共同行为;三、经营者为保障进口贸易和对外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进行的共同行为;四、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严重下降,生产明显过剩,经营者进行的共同行为;五、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分工协作进行专业化发展的共同行为”。

可豁免卡特尔的构成要件为: ①符合卡特尔的一般规定, 本属应禁止之列②该卡特尔的宏观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③法律直接规定其不适用卡特尔的禁止性规定, 或依照法定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卡特尔的禁止性规定④该卡特尔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

在欧盟竞争法上并非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属于禁止之列,有些限制竞争协议可以按照《罗马条约》第81条第(3)项予以豁免,该条规定了四项豁免条件:一是有助于改进生产或者分销产品、或者促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二是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三是有关企业所受到的限制对于达到上述目标而言而不可缺少的,即限制竞争应有其必要性;四是不得排除竞争,主要指限制竞争协议行为豁免的结果,实质上不得因而影响市场上的竞争秩序。这四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限制竞争协议才能获得豁免。

 二、卡特尔豁免的程序

  卡特尔的豁免并非当然的事情, 必须经过一定程序。这些程序在各国法律中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美国以其独特的方式运用司法程序, 根据“合理性原则”使一些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卡特尔得以合法化; 欧盟则要求首先由当事人就卡特尔的内容准确无误地向欧盟委员会报告, 不实报告要承担法律责任, 接着, 欧盟委员会就欧盟内部的卡特尔豁免进行审决;日本对于卡特尔的豁免须及时向公正交易委员会呈报, 有些则必须得到预先的认可。德国是较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 而且其执法制度已成为很多国家的样板, 德国的经验对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及设计执法程序也极为重要。德国负责实施反限制竞争法的机关(即卡特尔当局) 主要有: 联邦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和各个州的卡特尔局, 此外还设有一个垄断委员会。卡特尔的豁免, 根据卡特尔的不同类型分别由不同的当局主管。各种卡特尔对竞争的影响程度是不相同的。为了便于管理,《反对限制竞争法》依影响程度的轻重,将它们分为登记卡特尔、可驳回的卡特尔和需批准的卡特尔。同时, 不同类型的卡特尔生效的程序要求也不一样。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⑤]

   1.卡特尔登记生效  登记卡特尔包括统一规范、统一型号、统一计算程序的合理化卡特尔以及对国内市场没有影响的出口卡特尔。因为这些卡特尔对国内市场竞争没有显著影响,所以,一经登记,便为有效。如果申请登记的卡特尔不具备《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的要件,或者申请人未依法提供法定材料的,卡特尔当局必须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2.卡特尔未被驳回生效 可驳回的卡特尔包括条件卡特尔、折扣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和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有关卡特尔的当事人也必须向卡特尔当局申请登记, 因为登记后存在着被驳回的可能,所以,它们的登记不等于自动生效。如果卡特尔当局在接到申请书后3个月内没有驳回申请, 这些卡特尔从这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生效。
   3.
卡特尔被批准生效  有关卡特尔的当事人首先向卡特尔当局提出申请,然后卡特尔当局依职权履行批准手续。卡特尔被批准生效有两种情况: 其一, 由联邦卡特尔局批准生效的卡特尔,包括: 结构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出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其二,由联邦经济部长特批生效的卡特尔,联邦经济部长可以根据经济和全局利益方面的需要,破例批准各种形式和内容的卡特尔。

此外,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卡特尔例外的规定,法律规定所有形式的卡特尔都必须经常接受卡特尔当局的监督。其一,对于登记卡特尔和驳回卡特尔,根据《反限制竞争法》第12 条规定: 如果卡特尔或其实施方式构成了对因豁免适用该法第1条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或者卡特尔违反了联邦共和国在其签订的国际协定中所承认的关于商品交易或工业服务交易的基本原则,那么,卡特尔当局可以责成参与企业停止滥用, 或责成其修改合同或决议或宣布合同或决议无效。其二,对于批准卡特尔,根据《反限制竞争法》第11条规定:卡特尔被批准有效的期间一般不得超过3,但可以延长;批准书可以附加限制、条件和负担;如果卡特尔当局做出批准决定时所依据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或者卡特尔或者参与企业违背了批准书上附加的负担规定,那么,卡特尔当局可以撤回批准书, 或规定条件或限制对批准书的内容进行修改, 或附加负担规定;如果申请书是由申请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或者卡特尔或者参与企业滥用了批准书给予的权利, 或者卡特尔或其实施方式违背了国际协定中承认的基本原则, 或者卡特尔违反了禁止联合抵制或歧视的规定, 那么,卡特尔当局必须撤回批准书, 或规定条件或限制对批准书的内容进行修改, 或附加负担规定。[⑥]

欧盟曾要求参与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人须向反垄断执法机关申请豁免核准。欧盟理事会1962年第17号法规规定,对于符合《罗马条约》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协议、决定和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其当事人请求适用第81条第3款的,必须向委员会申报,对于不申报者,不得作出适用第81条第3款的决定。但随着欧洲企业对竞争规则的逐渐熟悉,这一核准要求已变成没有意义的过程。因为没有真正的卡特尔会签订书面协议,他们知道不会得到批准。而且这一规定,使反垄断执法机关在适用豁免方面应接不暇,而审查适用的过程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浪费时间。因此欧盟理事会2003年第1号法规明确取消了豁免申请核准制度,这一法规也被称为新反垄断执行法规,于200451日正式生效。按照这一规定,参与协议、决定和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的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满足豁免条件,可直接进行交易,而无须向委员会申报,但委员会同时保留对其认为违法的协议、决定和协同一致行为的主动审查权。

此外欧盟竞争法还有集体豁免形式。所谓集体豁免,是指依据《罗马条约》第81条第(3)项的规定,就一定类型的限制竞争协议宣告其集体的排除第81条第(1)项的适用。因为某种特定类型的限制竞争协议,未必有碍于共同市场竞争秩序或成员国的交易,还有可能促进实现共同体的目标。因此,如果能够制定此类集体豁免规则,不仅可以减轻委员会逐一审查个案的行政负担,还有助于法律规范明确性及安全性的建立。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理事会的授权,已制定的并仍有效的集体豁免规则有独家授权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专业化协议、研究协议、特许协议、保险部门合作协议、航空运输协议、定期海运协议、汽车经销协议以及技术转让协议。[⑦]

 

参考文献:

 

[1]朱锷.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J].特区经济,2005,(9).
[2]史际春,杨子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J].学海,2006,(1).

[3]戚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5,(11).

 

[4]李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问题研究[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5]陆周莉,李少鹏.美德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比较[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04,(S2).
[6]
王艳林.竞争法评论第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7]张鸣胜.反垄断法中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3).

[8]戴奎生,邵建东.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9]范晓雁.适用除外制度之理论基础初探[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

[10张道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J].广西社会科学,2004,(1).

 



[]参见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张道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载《广西社会科学20041

 

[]参见张道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载《广西社会科学20041

 

[]参见张鸣胜:反垄断法中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参见戴奎生, 邵建东:《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0页。

[]参见戚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载《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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