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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让名牌很受伤
来源:景上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8
浏览量:1055

“傍名牌”让名牌很受伤

——透过“五粮液”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浅析“傍名牌”的危害与治理

 

摘要

 

就近年来我国市场上“傍名牌”的现象日益猖獗,山寨文化日益泛滥的现象,本文在“五粮液”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基础上分析“傍名牌”现象危害,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治理措施,望对我国治理傍名牌行为、净化市场秩序尽一点微薄之力。

 

关键词:傍名牌    侵权    治理    合法权益

 

引言

 

在当今世界经济舞台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还不够成熟,尤其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该重视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一、“五粮液”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评析

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侵权,2010年1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白酒“七粮液”的生产厂家等起诉至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处于法院审理中。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那么,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七粮液”是否与注册商标“五粮液”近似呢?“七粮液”生产厂家的行为已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在隔离的状态下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及主要部分比对,同时还要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笔者认为,“七粮液”酒名与注册商标“五粮液”近似。

首先,“五粮液”系注册商标,早在1991年就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其次,“数字+粮液”是五粮液企业独创的命名方式,五粮液表示该产品由五种粮食酿造,同时,“七粮液” 表示其产品由七种粮食酿造,命名方式一致。

再次,“七粮液”与“五粮液”比较,同是三字组成,共同使用在酒类产品上,两者相同的元素已超过2∕3,读音很接近。

最后,“五粮液”作为产品名称已经沿用了100余年,经过长期使用显著性极强,知名度几乎家喻户晓。一提到什么什么粮液,人们都会想到“五粮液”。

因此,笔者认为,“七粮液”作为酒名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七粮液”酒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酒有特定的联系,或者误认为七粮液酒系五粮液系列酒,“七粮液”与“五粮液”已构成近似。“七粮液”生产厂家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五粮液”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其行为已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反,也有人会认为,“五粮液”直接表示的是商品的主要原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更何况七粮液厂家使用的是“七粮液”,并没有使用“五粮液”。笔者不认同此观点,笔者认为,“五粮液”三字系对商品原材料的描述,用于表示该商品原料是五种粮食,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是什么,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他人无权使用与“五粮液”近似的标志。  

事实上,上述案例只是我国市场上“傍名牌”行为的一个缩影。除此之外,我国市场上的“傍名牌”产品大量存在,如市场上出现的傍名牌有:“红牛饮料”变成了“红午饮料”、“伊利”变成“伊俐”、“蒙牛”变成“豪牛”、“金六福”变成“金八福”、“娃哈哈”变成“娃娃哈”、“爽歪歪”变成“歪歪爽”、“脉动”变成“脉劫”、“康师傅”变成“康帅傅”、“华联超市”变成“华朕超市”等等。这些“傍名牌”产品表面上是“仿”,实质上是“傍”[①]。

从上述诸多傍名牌事例中,不难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是令人堪忧的,企业打造民族品牌的法治环境还不太好,创造民族品牌的社会氛围也不太浓。倒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少,山寨文化泛滥,模仿、借光、攀附、搭车之风日盛。

目前,我国“傍名牌”现象已从“傍”国内品牌发展到“傍”国际品牌,涉及的商品种类从小商品发展到大商品,从服饰类发展到食品类,违法主体也从不法个人发展到生产厂家,且手段多变,花样翻新。

二、“傍名牌”的危害

之所以傍名牌、搭便车、打擦边球行为日益猖獗,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高额利润的诱使、企业对其品牌的保护不够重视、市场监管存在漏洞、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所致。正是由于此种原因,一些企业为走捷径,通过傍著名商标的文字、图形、外包装、名称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破坏了公平竞争了的市场经济秩序,笔者认为,傍名牌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品牌是一个企业得以生存的核心竞争力。一个品牌,是企业多年心血的浇灌,是多代人贡献毕生精力的结晶,是投入巨资打造的优质产品的标志。当一个品牌被公众熟知以后就会成为消费者识别优质产品的一种标识,它是一个企业的财富。

一些不法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模仿别人的品牌,并以鱼目混珠的方式扩大销售,获取丰厚的利润。对于拥有名牌的企业而言,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名牌产品的市场销售大幅度下降,市场信誉度下降,甚至导致企业从此走向灭亡。

(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傍名牌产品极易使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产生误认,如将“周住牌”误认为“雕牌”。有的消费者直接把“傍名牌”产品误认为是名牌产品而购买,结果在使用中才发现上当受骗了;也有的消费者看出了其中的“破绽”,但是还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选购,结果导致上当受骗。据此,笔者认为,傍名牌行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市场上各种“傍名牌”的现象越来越多,其手段之隐蔽外形之神似令人叹止。傍名牌现象是无孔不入,尤其在小型市场,各种“傍名牌”产品漫天飞舞。不法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绞尽脑汁”的去帮名牌,完全置公平竞争于不顾。

(四)阻碍了中国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在我国市场上,竟然出现了200多种“华伦天奴”,150余种“老人头”品牌,消费者更不分不清哪一种是真正的华伦天奴,那一种是货真价实的老人头。以致于在我国市场上上演了一场“李鬼”打跑“李逵”的闹剧——真正的“华伦天奴”撤离了中国市场。

如果我们国人自己就把市场搞乱,造成“傍名牌”产品满天飞,任由这种“傍名牌”的现象肆意发展、大行其道,那么,不久的将来,我们国人自己都分不清到底哪种品牌才是名牌?哪种品牌的产品质优价廉?哪种品牌信誉更好?那么,谁愿意去当“被傍”的冤大头呢?明知会“被傍”,谁还会愿意去树立自己的品牌?没有品牌,谁还去带领我国产品走向国际呢?

三、治理傍名牌行为的措施

在当今世界经济舞台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因素。净化市场竞争秩序,治理傍名牌行为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企业重视品牌的保护

很多企业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才打造了属于自己的品牌,却忽视了品牌的维护。打江山易,守江山难。我们的一些企业还认识不到“傍名牌”的危害,熟不知对品牌的维护的重要性,对傍自己品牌的行为熟视不睹,给了不法企业的可乘之机。笔者认为,企业应高度重视品牌维护的重要性,可在企业内部专门设立一个品牌维护部门,从事品牌维护的专项工作,随时准备用法律武器维权。

(二)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要有品牌意识

我们的消费者在选购产品的时候要有品牌意识,品牌代表了质量、信誉、安全、售后服务等,品牌就是质量、信誉的保证。傍名牌的行为就是一种欺骗的行为,广大消费者都应该抵制“傍名牌”产品,孤立“山寨”,让傍名牌产品没有生存的空间。

(三)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各种“傍名牌”行为的新情况,工商部门和商品经营场所管理部门应加强合作,通过开展广泛市场调查,对“傍名牌”的各种表现形式分门别类进行研究分析,结合我国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力度,进行严厉查处。[②]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实践中,“傍名牌”现象手段越来越高,方式越来越多,手法越来越隐蔽。在法律上,很多的“傍名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处于“模糊地带”,而且,现有的一些法律已经不能跟上日益发展的“傍名牌”行为的步伐了。

如我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五十万以下赔偿。权利人若通过法院诉讼维权,打击“旁名牌”行为,从立案到判决,一般要半年时间,如果其中一方再上诉,那么花在官司上的时间可能就是一年。在这一年时间内,不法企业又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而法律规定,在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判决在五十万以下赔偿,也就是说,就算败诉,最多就赔五十万元。实际上,不法企业可能赚取了很多个五十万。因此,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五十万赔偿数额不利于打击“傍名牌”行为,可提高至一百万。

据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对我国市场上出现的傍名牌现象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企业维权、消费者维权、执法部门执法有法可依。

 

结论

当“模仿”成为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又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或“打击”,它不仅会造成市场混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伤害中国经济的元气。

自古邪不压正,走正道才是王道。



 

 

 

 

 

 

 

 

 

 

 

 

 

 

 

 

 

参考文献

 

①张新美,《我国“傍名牌”问题的现状分析》,载《中国商界》,2010年第7期,181页

②班蕾,《探索我国“傍名牌”问题的治理对策》,载《中国商贸》,2010年第12期,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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