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行为产生怎样的效果 又有哪些利弊
自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不少夫妻在对待房产的问题上更为谨慎,
房产加名的话题也常有听闻。房产加名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效果,又具有哪些利
弊呢?
房产加名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产加名行为,探究夫妻双方之贡献,可分为二:一是双方对房产取得都有
贡献,加名只是对事实情况在法律上的确认,可谓实至名归; 二是一方对房产
取得没有任何贡献,另一方(在我国从夫居的习惯下,购房的通常是男方) 加名
于房产权属之上,此谓名不符实。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房产加名行为可以分为“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更正
登记三类”。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情况除外。”据此可知,房产加名行为属于不动产权利变动行为,具有公示
公告的物权效力。房产证是房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房产加名之后,房产证上记载
的产权所有人发生变化,意味着房产的权属发生变化。换言之,房产加名行为一
旦完成,则产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房产加名的利弊
对事实情况在法律上予以确认的房产加名行为,将隐性的财产问题明晰化,强化
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意识,对外宣示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避免了单方处分夫妻
共同财产的风险,是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名不符实的情况下,
当事人一方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另一方的名字加于房产证之上,在婚姻走到尽
头时,仅凭房产权属证书贸然分割财产似是不妥,尤其对那些以房产加名为结婚
条件或换取婚姻稳定的当事人,有失公平。
房产加名行为的法律定性
对房产取得有贡献的一方加名是确权行为,通过法律行为使得房产的法律状态与
事实状态相一致。对房产取得无贡献的一方加名,通常认为是房产原权属人对加
名人的赠与行为。对于那些对房产取得既无贡献又以房产加名为条件结婚的,笔
者认为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19 条之规定处理,即“认定为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
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
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综上可知,房产加名行为在名
实相符的情况下为确权行为,在名不符实的情况下为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