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举债用于婚房装修,该债务算是婚后共同债务吗?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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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导读】光头强以个人名义向李老板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期为一年,注明借款用途为购买婚房所需。不久,光头强与翠花登记结婚,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购买婚房。婚后半年,光头强与翠花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未对债务偿还作出约定。李老板于借款到期后向光头强追讨借款,光头强认为该欠款系用于婚后生活所需,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其和翠花共同偿还;而翠花则认为该欠款系光头强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应由其个人负责偿还。那么,该笔借款应由谁来归还呢?

【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3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案中,光头强虽然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向李老板借款,但是该借款系用于婚后购买婚房,是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共同债务,应由光头强和和翠花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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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西路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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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徐婷
  • 执业律所:
    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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