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A与B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2006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儿子由B负责抚养教育,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离婚1年后,A又起诉到法院,提出由于B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提取了银行存款本金49万元,离婚时因没有发现这笔款项而没有分割,请求法院分割这笔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B提出,A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私自提取了银行存款本金11万元,这笔款项也未分割,请求作出处理。
【案例分析】《婚姻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婚姻法》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后,双方任何一方发现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两年内仍有权主张分割。
本案中,B提取的银行存款49万元,A应得24.5万元;A提取的银行存款11万元,B应得5.5万元。上述相抵后,B还应支付给A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