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旭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代理词
来源:杨建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6
浏览量:737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我们前期的调查了解和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够予以考虑。

一、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没有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双方在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巨大差异,双方之间从1984年结婚开始就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2008年双方曾协议过离婚,但因被告临时提出20万元青春损失费的无理要求而没达成协议。此后,双方持续分居生活。原告于2011年、2012年两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次是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了。

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根据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八九年了。

原告赵某某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八九年前就离开被告搬进自己母亲家里居住生活。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远远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滿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钱某某很少尽过为人妻、为人母的义务也是造成双方感情不和的又一主要原因。

从孩子赵某某出生至今,主要由原告及孩子奶奶抚养,被告很少照顾孩子和家庭。原告因工作原因需要经常出差,由于被告懒得收拾家,原告每次出差回来就得把家里好好收拾打扫洗涮一次,每次都累得腰酸背痛,而被告却连顿饭也懒得做。以此,双方由小吵到大吵,最后不吵,而夫妻热情越来越淡薄,后来就无话可说了。

二、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双方的共同财产主要是2002年购买的位于某某街某某号的房产一套,另外还有家里的所有家具家电等,这些财产虽然主要都是由原告挣钱或筹款购买,应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分割(一人一半)。

综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才发现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差异巨大,又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孩子赵某某已28周岁并已经开始独立生活,为了原、被告以后各自的幸福生活,双方应理性地结束以前的不幸婚姻,重新组建各自新的家庭,也恳请法院能够依据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判决。

谢谢!

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建旭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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