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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来源:王靓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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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任何商品的买卖或商业性服务都涉及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应制定以保护相对为弱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以保护公民个人的生活消费权益为中心,对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争议解决的途径和规则以及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适用范围为自然人个人在进行生活消费的过程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所产生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消费者的权利,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情权、自主选择经营者、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权益、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等权益。对经营者的义务,有应履行法定与约定的义务、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表明真实名称和特征的义务、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按规定或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义务等。法律之所以只对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而未对消费者的义务与经营者的权利作出规定,就是因为相对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作为自然人个人的消费者是弱者。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目的也正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主要是: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四申请仲裁,五向法院起诉等。为确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专门规定了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的规则。诸如商品的销售者先行赔偿的制度,销售者与生产者连带赔偿制度,要求服务的提供者赔偿,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向营业执照的租借人或持有人要求赔偿,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或者虚假广告的经营者要求赔偿等。


关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要同时承担这些责任。关于民事责任,有一般情况下的普通民事责任,如依照《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责任,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邮购商品的经营者按约履行或退回货款的责任,预收货款的经营者按约履行或退回预收款、赔偿利息及其合理费用的责任,商品不合格时经营者退货的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时经营者的责任,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责任以及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责任等。特别的民事责任是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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