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浩律师亲办案例
福州**担保有限公司诉张某某、林某追偿权纠纷一审
来源:柳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5
浏览量:690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原告福州**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在参加完庭审,了解本案事实后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林某及连江县农村信用社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该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连江县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人履行了贷款义务,而原告作为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因而理所应当拥有对借款人张某某的追偿权。

二、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担保合同》即反担保合同亦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各反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担保义务。

1、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原告正是基于各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才为张某某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而贷款人连江县农村信用社也正是基于原告的担保才愿意贷款给张某某。该反担保合同及上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均为人保合同,即基于人的保证而形成的担保合同。它的生效与否与债务人是否具有财产、有什么样的财产均无关系。如果仅以债务人虚构财产就认定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也会使得人保合同变得毫无意义!至于各反担保人与债务人张某某之间有无利益关系、有什么样的利益关系与本案均无关联性。反担保人不能以与债务人之间有什么纠纷免除其担保义务,损害作为担保人原告的合法权益。

3、各反担保人认为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存在冲突,以此认为反担保合同无效是对法律的误读,是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混同,不值一驳,这里我们就不再赘述。

三、被告张某某在信用社借款的行为合法,并不涉嫌诈骗。

被告张某某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取决于信用社的资金是否安全和张某某在借款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取决于张某某在借款时是否提供了虚假的个人资产或婚姻情况。原告认为,本案中即使有这些情况的存在也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1、被告张某某向信用社申请借款时有原告为其担保,因原告在信用社有保证金账户,该专款账户是专门用于替借款人代偿以此来保证信用社贷款资金安全,保护信用社利益。因此,信用社的资金是绝对安全的。

2、被告张某某在借款时,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贷款,其在取得贷款后是用于服装经营,因经营亏损才无力偿还。这种行为应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行为相区别。倘若贷款经营失败均以诈骗论处,那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3、被告张某某在取得借款后,仍然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到期前三个月,被告张某某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才未向信用社支付利息。这说明,张某某一直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最后未能还本付息,是基于无力偿还的客观原因导致。其主观心理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行为并不违法。

4、现在的情况是,原告主动代偿,信用社并无损失。最大受害者是原告,共计损失551312元,而各反担保人毫无损失却颠倒事实,想借此逃避债务。如该借款合同涉嫌诈骗,那么受害人是原告?是信用社?还是各反担保人?一目了然;谁是张某某的共犯也更加清楚。办案中遭受损失的是原告,如果张某某因本次借款涉嫌犯罪,那么受害人不应当是林某,现在公安机关以林某为受害人的案件就与本案毫无关联。

以上可见,被告张某某在信用社的借款并不涉嫌诈骗,而是合法的借贷行为。

四、被告林某以张某某涉嫌诈骗报案及提起反诉均是逃避反担保责任的恶意行为。

1、被告林某以受害人的身份报案,身份不符。假设张某某涉嫌诈骗,到目前为止,被告林某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无损失,被告如何以受害人的身份去报案?就本案而言被告林某作为反担保人,如果他与张某某就反担保事宜存在利益关系,也只有张某某给他好处,而不存在他给张某某好处的可能。因而他在本案中到目前为止只可能有利益而不可能有损失。

2、通常情况下,只要有人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均会受理并进行审查,如果反担保人均以此来作为对抗担保人的追偿诉讼,拒绝承担责任,那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像原告这样的担保公司代偿后如何避免损失,这势必对整个担保行业带来灭顶之灾。各被告也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来对抗原告,其目的就是想以此逃避责任。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基于假设的受害人报案并立案侦察,而被告以此作为对抗原告诉讼的证据,这显然不合理的,是逃避反担保责任的恶意行为。

3、被告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毫无关联。本案中个反担保人均是以人的保证方式进行担保,不存在因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而被诈骗的可能。至于张某某是否因其他行为涉嫌犯罪与本案均无关联。公安机关将张某某作为涉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立案至今,居然无所谓的受害人询问笔录,也无所谓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讯问笔录,更不用说对其进行羁押。对于一个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居然如此逍遥自在我们是闻所未闻。况且一个刑事案件在没有审理终结前刑事卷宗材料是如何到被告手里?这些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我们均表示怀疑。

综上所述:本案中所涉各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之合同,被告张某某亦无任何诈骗之情形,她是否因其他行为涉嫌犯罪与本案无关联性。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有权向各被告追偿。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柳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柳浩律师咨询。
柳浩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990好评数3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福建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柳浩
  • 执业律所: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
  • 地  址:
    福建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