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予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唱涉及到的财产纠纷法律问题解答
来源:张馨予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5
浏览量:271

离婚时唱涉及到的财产纠纷法律问题解答


1
、哪些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

6)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婚后用共同财产所购房屋,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仍问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11条)

2、哪些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范围:

1)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

4)一方专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


3
、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该房产一人一半,并签订书面协议,无论公正与否,都是合法有效的。


4
、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离婚时能分割吗?

房子没有房产证,即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双方均无权请求房子归自己。但是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取得房产证后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哪一方居住使用该房屋,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


5
、配偶在外欠的钱,另外一方有偿还的义务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等等。详细内容请具体联系。

以上内容由张馨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馨予律师咨询。
张馨予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好评数0
金汁路556号宝海花园A栋3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馨予
  • 执业律所: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012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昆明
  • 地  址:
    金汁路556号宝海花园A栋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