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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误工费的问题:
来源:王英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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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误工费的问题: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误工时间×误工收入=误工费,其中误工时间相对比较好确定,一般有两种方式:

首先,因为在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同时,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做误工时间鉴定(一般在鉴定书的最后一页最下一行),依据的标准是公安部2004年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标准相对确定,如果对此存有异议虽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重新鉴定的结果也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其次,误工时间也可以从到医院接受治疗之日,一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实践中多数是这种情况)。

实践中多数问题出在误工收入的确定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误工收入的确定分三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应按照受害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在我国,收入一般是根据受害人所在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另外可辅以受害人以往的工资单、工资卡账户流水,印证受害人的收入。收入数额高于个税起征点要提交完税凭证。误工收入证明最好是列明收入组成明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以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解释》规定了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受害人举证前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因此受害人需要证明在前三年所有的收入来源和数额。各种收入的证明方法不一,最权威的莫过于受害人最近三年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单,上面记载的收入可以认定为实际收入。当事人对主张的前三年的收入,每一笔都要有相应的书面材料来证明,否则,即使确实有损失也因为缺乏证据证明而得不到支持。如果不能证明前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将按照下列第二种方式计算。

二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吉林省统计局每年8月份公布相关数据。需要注意,诉讼所在地的外地人受伤的,只能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进行计算,否则同一次事故中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结果会产生较大差异。

例如受害人所在行业为建筑行业,误工时间108天(3个月零17天),依据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建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年31185元,月2598.75元,日119.48元,其误工费为3×2598.75+17×119.48=9827.41元。

有的原告直接用108×119.4812903.84元,比上述方式计算多出3076.43元。被告方如果缺少经验将不能及时发现这种计算方式的错误。

在诉讼实践中,关于误工费的证明之所以比较困难甚至混乱,根本原因是我国的个人财产申报和管理制度尚未健全,收入来源的渠道很多而且往往不受有效监控,因此除了自己知道自己的真实收入,其他人包括国家税务部门也不清楚真实的收入状况。

这样就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受害人的收入属于灰色收入,缺乏足够的正当性,比如受害人所在单位除规定的工资奖金外,有时候会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而这些奖金单位不会入账,或者是为了避免上级检查,或者是为了避税,所以在工资单上看不到有这些收入,但这些收入确实存在,很多时候甚至要远大于工资单的明示收入。

二是有些收入属于受害人利用自身的条件做兼职赚取的额外收入,如老师做家教、画家私下卖画、明星走穴等行为获得的收入,也没有什么权威机构的证明,只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

三是我国的收入状况查询机制不健全,如果受害人所在单位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而故意虚报收入状况,则诉讼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举证的真实性审查和反驳变的非常困难。收入状况的混乱,使得法院一般只会根据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合理的有效的证据来认定收入状况,对那些虽然符合社会实际情况,也有证据证明,但缺乏权威证据证明的隐性收入,即使法官相信确实该收入存在,也不会认定为实际收入。有些地方的法院只要当事人双方对收入状况有争议,就认为是无法证明收入状况而直接采用平均工资方法计算,这样就避免了举证的烦琐和法官认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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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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