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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婚外情导致离婚,能否被认定为过错方?
来源:王英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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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婚外情导致离婚,能否被认定为过错方?

段西风的婚外情行为,给苏青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违背了《婚姻法》“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给对方带来的创伤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在道德谴责的同时,对于婚外情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从而在离婚中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则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要明确一点,法院对于婚外情的认定是非常谨慎的,这主要也是因为立法上并没有给出多大空间。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见,有上述四种情形者,才能被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其中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程度非常严重的婚外情行为。而对于一夜情、多夜情但并未同居等婚外情行为,都很难被追究责任。即便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要想收集证据来证明也是难上加难。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法官而言,每一件事都要靠证据来认定,即便其内心确信对方肯定存在婚外情行为,即便所有人都心知肚明,但是苦于没有证据,还是不能做出法律上的认定。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是: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点是都要求持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事实(一般至少要几个月的时间)。对于无过错方来说,举证的难度非常之大。其重婚、同居地的邻居、物业、社区,双方的亲戚朋友一般情况下都不愿为这种情况作证。擅自闯入重婚、同居居所拍照、录像,都将因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或者侵犯他人隐私权而不被法院采信。即便无过错方能提供对方承认婚外情存在的录音,签署的“认错书”“悔过书”,甚至公众场合与第三者亲密的录像及照片等证据,法院也只能认为这些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重婚与同居行为的存在。

有的当事人顾私家侦探采取跟踪、偷拍的方式,如果偷拍偷录的器材设备是市面上禁止销售的,如针孔摄像机等,也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信。并且有一定数量的要求,起码有20天以上的共同出入固定居所的影像资料。看到这儿您肯定要崩溃了,这个取证成本太高,事实上全国这么多法院,每年审理这么多离婚案件,真的能认定为“离婚过错方”的恐怕不多。所以对方如果不是称个万贯家财,或者您非要置这口气,负责任的律师从来不会建议当事人在这方面投入太多,而是把精力放在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上。毕竟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对自己也是一种伤害。

段西风即便有了非婚生子也不能认定为过错方,因为一次婚外性行为也可以导致怀孕非婚生子,但是这种情况可以让法官作为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从而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理由。但是段西风有了非婚生子,却不能被认定为过错方,我认为实在是法律的漏洞,因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应当加上一项“因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出生非婚生子的;”并且这种情况取证上也没有什么障碍。

《婚姻法》对“过错方”的认定采取这么谨慎、保守的态度,有其合理性,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的失败双方都有责任,如何让事先不认识双方的法官判断谁对谁错,因此应当仅限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况,否则范围过宽,离婚案件都主张对方有过错,会使法院审判效率降低,并且这么多人戴着“婚姻过错方”的帽子走出法庭,不利于其从新做人,所以还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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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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