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迟迟拿不到《房屋所有权证》(至于拿不到房产证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所以此时购房者还不是所购买商品房的真正主人,所有权人依然是开发商,对购房者来说就存在房屋被开发商一房多卖、被抵押的风险。像几年前很有名的商铺“一房多卖”的上亿元集团诉讼索赔案,天津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把123套房子卖给281户业主,即便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可能性很小,我们也需要一种有安全感的制度,可以用最小的成本将风险降到最低。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里的“处分不动产”,就包括出售、抵押等行为,都要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登记。这样即便一时不能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也不用担心开发商再将房子卖给别人或者拿去抵押。
办理预告登记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1. 房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
5.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就使得从别的购房者手里买的商品房没办法办预告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备案,要改名字很困难)
6. 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 房产平面图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