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国律师亲办案例
债务人下落不明该保证人还款吗?
来源:卢海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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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该保证人还款吗?

问:
去年,我的朋友周某向私营业主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将10万元贷款给了周某,借期为一年,并约定由我作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周某未还分文。李某催款时发现,周某已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其住房也早已被出售。李某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但我认为我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因而拒绝承担责任。请问,我的认识对吗?
小军
答:小军同志:
法律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作了一定的限制。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即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就你反映的情况看,主债务人周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且未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上述的第一种情形。因此,李某有权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你在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周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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