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雷律师亲办案例
符合工伤的情形与非工伤情形
来源:王海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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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 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巴南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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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海雷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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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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