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玉华律师亲办案例
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之一
来源:仲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1
浏览量:795

案例回放

A公司招聘一名文员,B来应聘。A公司看中B的外部条件拟录用,但考虑到B无工作经验,想考察一下B能否胜任该职位,口头约定试用两个月,没有与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天B入职开始工作,工作满两个月,A公司觉得B不适合录用条件,于是结清工资将B辞退。B不满,向公司提出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的要求,A公司未予答复,B提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A公司向B支付两个月工资。


法律分析

A公司多付出两个月的工资,这个损失是怎么产生的?裁决结果有何法律依据?

仲律师给予如下法律分析

1. A公司没有与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双方有试用期的约定,裁决书认定双方存事实上的劳动关系,B的劳动时间为两个月。因A公司没有与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的规定了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B工作的第二个月A公司应当付二倍工资,因为A公司已付B工资,所以,需另支付一个月工资。

2. A公司不能证明其辞退B符合法定条件,裁决书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与B的劳动关系,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规定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八种情形。A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辞退B符合任何一种情形。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因BA公司工作两个月,于是裁决A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B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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