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富民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
来源:何富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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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高女士咨询:2009年,儿子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一个姑娘,两人2010年9月举行婚礼,但并未领取结婚证,结果结婚不到3个月,媳妇就要跟儿子离婚,她想知道能要回之前给女方家的彩礼钱吗?

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相关规定,因为两人并未领取结婚证,所以高女士家是能够索要先前给女方家的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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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何富民
  • 执业律所: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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