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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及手续
来源:常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8
浏览量:1199
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及手续

一、出生入户
(一)新生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出生入户。
1、申报条件:婴儿出生可随父随母落户。
2、申报材料:由婴儿户主、亲属、抚养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生殖健康服务证》、居委会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新生婴儿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办理入户,对于父母无结婚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确属亲生的准予入户。
3、办理程序:到新生儿拟落户的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二)收养的婴儿入户
1、由抚养人或者收养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儿姓名和民族可根据收养人或抚养机关的意见确定,并以收养地为出生地。
2、申报材料:对于收养的婴儿入户,凭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对不符合办理《收养证》,经民政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派出所的调查材料,收养人的《户口簿》。
(三)出生超3周岁以上入户
1、申报材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外,同时填写《补录户口审批表》。
2、办理程序:《补录户口审批表》由派出所经办人签字、派出所所长签字后上报治安大队审批,经网上审批通过后由派出所继续办理。
二、户口迁入
区县内迁入的可到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区县外迁入的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领表,签字盖章后到红山区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最后凭《准予迁入证明》和迁出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迁入条件:
(一)三投靠:指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1、申报材料; ①结婚证;②落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薄;③子女投靠附出生证;④父母投靠子女附子女的职工档案或派出所证明;⑤农民婚迁的迁入地村委居会出具入户证明。
(二)购买商品房、交易房或自建房屋落户
1、申报材料:①房屋所有权证(按揭购房持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与银行贷款合同、与房地产开发商购房协议);②落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薄;③配偶随迁附结婚证;④子女随迁附出生证。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招聘的人员落户(含大中专毕业生有工作单位落户)
1、申报材料:①大中专院校毕业证;②落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薄;③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证明及劳动合同书。
(四)调入或考录到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1、申报条件:符合劳动、人事部门或系统内的调动条件。
2、申报材料:①劳动、人事部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系统内调动证明;②落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薄。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学的学生、退伍军人
1、申报条件: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
2、申报材料:①迁移证;②报到证;③毕业证;④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
(六)原常住户口在我区的人员,因离婚等原因需回原籍落户的
1、申报条件:原户口由红山区迁出的。
2、申报材料:①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②落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薄;③离婚等原因证明
办理程序:区县内迁入的可到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区县外迁入的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领表,签字盖章后到红山区公安局户政窗口(办公地点在红山区公安分局户政室)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最后凭《准予迁入证明》和迁出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三、户口迁出
(一)大中专招生户口迁出
1、申报材料:①录取通知书;②迁出人的户口簿。
2、办理程序: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
(二)其他原因迁出
1、申报材料:①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准予迁入证明》;②迁出人的户口簿。
2、办理程序: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
四、死亡登记
1、申报材料:正常死亡的凭医院《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正常死亡,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对于无任何手续的,要求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以及责任区民警调查材料。死亡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一并收回。
2、办理程序: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户籍项目主项变更(治安支队业务)
(一)16周岁以下人员的姓名变更
1、申报材料:①本人或父母申报申请;②在校学生需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③变更姓氏的要求有公证书。
2、办理程序: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此表在本网站可下载),由派出所审核后直接办理。
(二)16周岁以上人员姓名变更
1、申报材料:①本人或申报申请;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③原始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④变更姓名公证书。
2、办理程序: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后变更。
(三)父母一方亡故或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
1、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由其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按手印。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后决定。由其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按手印。
办理程序同其他姓名变更。
(四)恢复、更正民族和出生日期
1、申报条件:本人申报;变更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①认真填写《户口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新表)一式三份;②提供申请人的户籍证明、父母其中一方的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户口常表、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③派出所提供所需证明材料,辖区民警做入户调查并出具询问笔录,
3、办理程序:填写《户口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新表)一式三份,社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属实后由派出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分局治安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签字、盖章,最后由分局治安部门报赤峰市公安局审批。对于自治区民委批复的,批复原件送一份治安管理大队存档,送一份到赤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电子审批,送一份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更正。
(五)身份证号码变更
1、申报条件:必须是身份证号码重号或错号
2、申报材料:①本人申请;②重号信息或错号
3、办理程序: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由内勤审核后,报派出所审批,再报分局审批,最后到派出所办理。
六、户籍项目辅项变更
1、申报条件:辅项目变更是指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等。
2、申报材料:持相关《房产证》、《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证件。
3、办理程序:持相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七、补录户口(治安支队业务)
1、申报条件:无户人员
2、申报材料:①户口簿;②身份证;③常住人口登记表;④公安派出所调查证明;⑤迁移证、出生医学证;⑥村(居委会)证明等。
3、办理程序:在派出所填写《补录户口审批表》(此表在本网站可下载),由派出所内勤初审后,社区民警进行调查,派出所所长审核签字,报区公安局审批,最后到派出所办理。
八、“农转非”户口
1、申报条件:拥有农业户口,并在城镇购房、投亲、工作的。
2、申报材料:①申请落户人户口簿;②《房产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用工证明、劳动合同等。
3、办理程序:填表后经迁入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区公安局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凭《准予迁入证明》、区外需《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九、“非转农”户口
1、申报条件:2010年后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回家务农的,并且拥有土地的。
2、申报材料:①申报落户人的户口簿;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③村委会证明;④地当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材料;⑤《声明书》等。
3、办理程序:填写《非转农户口审批表》,当地村委会签署意见后,由辖区派出所审核通过,报区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到派出所办理。
十、居民身份证
1、申报条件:公民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自愿申请领取。
2、申报材料:户口簿
3、办理程序: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并交验户口簿或一代身份证,同时进行照片采集。派出所上传制证信息。
十一、临时身份证
1、申报材料:办证人的户籍证明
2、办理程序:持《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打印办证人的《户籍证明》,最后持此户籍证明到区公安局治安户籍窗口办证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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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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