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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指南错将越南景点写在老挝 老伯诉书店

作者:唐雪榕  更新时间 : 2014-02-28  浏览量:619

去年68岁的孙老伯酷爱旅游,平时喜欢翻看旅游书籍。孙老伯称,自己每年都会计划自助出游,每次回来都神清气爽,身体很硬朗。但去年12月底,孙老伯按照一本《**旅游指南》去老挝万象时发现,书中记载的三个景点不在老挝,而是在越南,这让孙老伯的出游计划被打乱。回国后,孙老伯一气之下将书店告上了法庭。法院对该起消费者权益案件进行了调解,出版社主动出面进行了道歉,当场赔偿了孙老伯4700元的损失。
旅游:书中的景点怎么也找不到了
2012年12月,孙老伯在无锡某书店购买了一本《**旅游指南》(以下简称旅游指南)。按照旅游指南的记载,孙老伯为自己制定了一个从先游玩老挝“巴亭广场、独柱寺、还剑湖”三个景点后到缅甸仰光的15日出国游计划。
一切准备就绪。2012年12月29日,孙老伯从无锡坐飞机来到昆明后购买了到老挝境内的大巴票。2013年1月1日,孙老伯到达老挝万象。次日,孙老伯游玩了湄公河。依据自己预定的行程,同月3日,孙老伯租了辆自行车,准备前往万象的“巴亭广场”,但让孙老伯纳闷的是,自己兜兜转转一圈也没找到书中的景点。此时,孙老伯看到了一家中华商会,走进去询问后孙老伯才得知,万象根本没有巴亭广场、独柱寺和还剑湖三个景点,而这三个景点是在越南。
回到宾馆后,孙老伯有点失落,但想到自己还要去仰光,便前往售票口购买飞机票,但售票员却告诉孙老伯,万象没有直达仰光的飞机,除非去曼谷或者昆明转机。这让孙老伯愣住了,“书中明明写着‘晚上住宿万象,早餐后前往仰光,并游玩景点’,如果没有直达飞机,中途还得花费六七个小时,怎么能当天到仰光游玩呢?”经孙老伯再三确认,得到的仍然是同样的答复。考虑到去曼谷或昆明转机需要办理很多手续,加上身边带的钱有限,孙老伯只得临时更换了旅游计划,在万象的其他景点玩了几天。
1月6日,孙老伯乘坐大巴回到了昆明,由于其事先在昆明买的15日飞无锡的特价机票不能改签或退还,孙老伯滞留在了昆明。之后,孙老伯又临时起意到大理和丽江游玩,15日再到昆明坐飞机回了无锡。
想到此次行程和之前的计划大相径庭,孙老伯就一肚子火。孙老伯认为,都是因为书中内容的误导,才发生了此次的乌龙事件,其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为此,孙老伯将书店告上了法院,要求其退还购书款、交通损失及住宿餐饮等共计4700元。
诉讼:图书内容出错是否必然导致行程错误成争议焦点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组织了双方进行质证。原被告就孙老伯购买的图书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主张的各项损失与图书内容错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孙老伯告诉法官,自己是一个年近七十的老者,其获得旅游信息的主要途径就是书籍。该书的封面上刊登有“旅游记者全体出动,资深旅游倾力支持”的字样,其是出于信任才购买了该本旅游指南,谁知书中内容竟然有误。“当时正值万象的旅游旺季,吃住都比平是贵,我滞留在那,无计可施。”孙老伯称,自己不仅没有游玩到书中的景点,去仰光还得转机,所有的行程都被打乱了。
孙老伯认为,自己仅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其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向书店讨要说法,但书店却推脱要其联系出版社。孙老伯为此很生气,考虑到出版社远在北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孙老伯选择和书店打这场官司。
面对孙老伯的说辞,坐在被告席上的书店方却提出,涉案的图书属于正版书籍,其质量本身没有问题,导致孙老伯损失的对象是图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而对图书内容负有审核注意义务的出版社,且图书记载的内容属于智力成果,不在产品范畴之内。因此,书店认为,孙老伯提出的赔偿既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应向其主张。
同时,书店称,旅游指南中并未提到前往仰光可以乘坐飞机及行程所花时间,孙老伯预定行程被打乱也存在其自己的误读,且在其出发前没有对目的地进行考核确认,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后来经法院调解:出版社主动向孙老伯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就书中内容错误部分向孙老伯进行道歉,而书店也表示以后会积极做好消费者与出版社的桥梁作用,孙老伯对此也表示了谅解,向法院提出了撤诉请求。
律师说法
此类因旅游指南内容错误导致读者出游计划被打乱的案件很少发生。但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是位年近七十的老伯,不会上网,获得信息的途径单一。在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因书中内容错误而造成读者损失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图书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学理上还有争议,读者一旦遇到了这种问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直接起诉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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