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律师亲办案例
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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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导读】熊爸丧偶,有两个儿子,熊大和熊二。后因熊爸年纪渐大,身体也不大好,熊大熊二遂请了保姆翠花照顾熊爸。熊爸为了感谢翠花无微不至的照料,公证遗嘱一份,把名下的两套房子分给两个儿子,但所有现金都赠给翠花。后来因熊大熊二对此不满,熊爸又自书一份新的遗嘱,要把所有的现金也留给两个儿子。不久之后,熊爸因病去世,其遗产应怎么分?

【案例分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

1、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虽然熊爸在公证遗嘱后另立有一份自书遗嘱,但其行为不能视为对之前公证遗嘱的撤销或变更。熊爸若要撤销或改变之前的公证遗嘱,也必须通过公证的方式。故翠花有权获得熊爸的所有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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