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广洲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丁广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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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受王某及其亲属委托,指派我为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人和查阅了本案相关资料,对本案有了清晰的了解。我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涉嫌故意伤害没有异议,但有以下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系自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符合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接到嫌疑人报案后警方也去过现场,期间在派出所有过调解,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430—530未羁押)几次派出所口头传唤也及时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和调解,本案符合自首情节。

二、被告主观恶意不深

被告接到父亲电话后,虽然顺手带上西瓜刀,但这也是年轻人的冲动和给自己壮胆的一种表现,王某笔录也提到本只是想吓唬对方,后对方三兄弟拼命的想夺刀扭打起来,王某吃亏后被对方追赶到死巷子后拿刀乱挥舞而误伤李某,同时也被后面追来的毛某在夺刀过程中也被误伤可以看出六个被告人都不愿意看到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当然也包括毛贵雄。另外,李某受伤后基本双方都停手了可以王某伤在前,李某伤在后,再次说明王某确实主观上无用刀伤害对方的本意。拿到挥舞属本能的一种“自卫”。

三、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和他的家人都积极采取了措施,立图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来减轻自己的罪行。由于王某家庭困难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未能达成协议,在今天站在法庭上,被告人也诚挚的表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四、本案区别于一般的打架斗殴

本案是三父子和三兄弟因一时呈强而转化的刑事案件,两家在同一个村,王某是三兄弟的表叔,沾亲带故,造成这个后果他们是不愿看到的,受害人除了六名被告,也给几个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创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那些因邻里纠纷,因人与人接触而引发的轻伤害行为,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要依法大胆缓刑适用。这样做,既体现了对行为人的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法律的调和性、人性化;既化解了矛盾又稳定了社会,不致使被告人及被害人之间造成长期的敌对情绪,使矛盾越来越深,也减少了浅意识的社会危害,从而为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期望法庭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及结合以上纪要精神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积极认罪、系初犯、偶犯

案发后被告积极配合公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今天的法庭上都积极悔罪,被告系初犯,偶犯。

六、家庭的特殊情况

被告是一个离异家庭,家里除被告席上的三父子外,还有一个年近九旬的老奶奶(老奶奶现寄养于亲戚家),发生这种事后老太太生活可想而知。当然,犯罪就会有代价,这个代价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是惨重的,被告在羁押看守所中悔恨交加。期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给予被告从新做人,尽早尽孝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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