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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时不保价,丢失该如何处理
来源:牛星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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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保价是否可以请求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委托运输公司托运货物时,为了少交托用费,经常对托运的货物不予保价,但一旦出现货物丢失的情况,托运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支付实际损失赔偿,笔者有如下观点:

一、一般运输公司在为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签订托运单,该单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托运单视为运输合同,常用的托运单中明确注明“请仔细阅读背面运输协议,你托运货物不报价,按承运方规定执行”,且协议中说明“托运的货物如果发生全损、灭失、遗失或被盗,有保价的,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 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未保价的按每件货物不高于xxx元人民币给予赔偿”。双方在签订托运单时,承运人如果明示了保价条款,但托运人仍然不予保价笔者认为承运人就有权依据合同的保价条款拒绝赔偿。

二、大多数人会认为运输公司的这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由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一般记载在由承运人提供的运单背面,故在争议发生时,托运人往往以该条款单方面减轻或者免除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未予提示为由,主张保价条款是“霸王条款”,请求宣告此类条款无效或者要求排除其适用。

笔者认为,虽然保价条款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但只要该条款不具有合同法第51条、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且托运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此予以充分注意并能够自由选择,即能够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完全能够体现合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就不应被视为“霸王条款”

保价条款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对货物进行保价运输情况下成立的特殊合同条款,托运人具有完全的选择权。在货运单中,运输公司的保价条款通常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如果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托运人应当声明托运货物的价值,并根据声明价值的大小支付数额不等的保价费。一旦货物发生全损,运输公司的赔偿数额就以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来确定。第二,如果托运人决定不选择保价运输,那么其除运费之外无需另行支付保价费;相应的,一旦发生货损,运输公司的赔偿数额为约定的xxx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该合同的保价条款从性质上分析实质上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对货物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预先约定,托运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为了少支付货运费选择了不保价,就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不利后果。因此,托运人在丢失货物后欲取得足额货损赔偿,须在运费之外另行支付保价费并选择保价运输方式,这完全符合合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不存在承运人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

三、在托运人不保价的情况下,很难证明丢失的货物到底价值多少,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赔偿也是很难实践的。

对此发表以上观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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