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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涛律师亲办案例
同学相互嬉闹致眼部骨折 双方及学校被判共担责
来源:张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3
浏览量:402

同学之间嬉笑打闹较为常见,本是双方感情友好的表现,但一不小心也会惹出事端。小伟同学就因午间的一段“小插曲”导致眼骨骨折。事后,小伟将推倒他导致其受伤的同学一家和校方双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嘉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四名被告赔偿小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千余元。

小伟今年10岁,就读嘉定区某小学三年级。20091113日中午,全班同学像往常一样在教室里用午餐,当时没有教师在场看管。调皮的小伟捉弄了平时比较要好的女同学乐乐,乐乐遂上前追逐小伟,追逐中乐乐推了他一下,小伟应势倒下,右眼恰好碰撞到另一同学的膝盖,导致右眼眶下壁骨折。事后,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伟将乐乐一家三口以及学校告上了法庭。

被告校方认为小伟是在课余时间与同学追打过程中受伤的,学校没有过错,且在事发后及时通知了家长,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再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三方对于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被告乐乐在追逐过程中将原告推倒,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事件的起因源于原告先捉弄被告乐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另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学校在低年级学生用餐时,未安排教师在场,导致学生间相互打闹而受伤,未尽到管理和保护职责,显然具有过错。据此,法院确定由被告学校承担50%赔偿责任,被告乐乐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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