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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男生厕所坠楼 校方被判承担一半责任
来源:张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3
浏览量:290

一名初二男生从三楼教工厕所坠下致伤,男生父母认为这和学校疏于管理有关,将学校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中学应赔偿原告小朱同学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8万余元。

初二男生厕所坠楼

“砰”地一声闷响,一名男生从三楼坠下,这惊人的一幕,被沿途经过的两位同学发现并及时通知了老师,此时正值午间休息期间,而在三楼一间标有“教师专用”字样的教工男厕所内,15岁的初二男生小朱从小便池处攀爬到厕所的北面窗台上,摔出窗外坠下,并当即昏迷。校方获悉后,将小朱急送医院抢救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小朱因高坠伤,致双胫骨骨骺粉碎性骨折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及九级伤残。

事发当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厕所内装有三个小便池,其中一个小便池安装于窗台之下,该小便池下沿突出,上沿距窗台仅为0.32米,非常便于攀爬;且厕所窗户未置栅栏等防护措施。

学校被索赔逾24

201011月,小朱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4万多元。

小朱的父母认为,小便池安装和设置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与小朱坠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之间存在过错,据此学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校方认为,其校园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小朱在事发时系初二学生,应当知道“教师专用”的含义,也应清楚攀爬窗台的危险性和后果,故小便池的安装位置与小朱攀爬窗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校方不存在安全、教育、保护、管理上的过失,事发后校方及时进行救助并垫付医疗费等11000元,故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50%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朱虽系未成年人,但作为一名初二学生,理应对一般危险具有常识判断能力及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预见攀爬窗台行为可能导致坠楼的危险,其主动攀爬窗台的行为与坠楼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小朱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校方在小便池安装及窗台设置上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厕所虽标明“教师专用”,但在禁止学生使用时未采取相应措施,被告学校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50%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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