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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厂爆炸责任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来源:熊潇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5
浏览量:774

烟花爆竹厂爆炸责任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网友咨询:某县农民A所在地是烟花爆竹产地。A自己建造一作坊制作烟花爆竹,一天发生爆炸,工人B被炸伤,后送医院治疗无效死亡。A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刑事拘留。现家属问:A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

广西专业律师网熊潇敏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认为A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这一定性是否准确取决于A制作的对象烟花爆竹是否是爆炸物。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的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如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雷管、如火雷管、瞬发电雷管等;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破装置,如非电导破管,各种非电雷管等;起爆药,如雷管、雷银等;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等等。熊律师认为,烟花爆竹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对象,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不能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论处。

A有可能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它包括:(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导火线、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三硝基间笨二酚铅等各种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以及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气、煤气、氢气、胶片以及其他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等;(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铝、砒霜、五氯酚、氯化钾、氰化钠、氧化乐果、敌敌畏、敌百虫等;(5)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等。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物品肇事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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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熊潇敏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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