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潭()律代字第 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依照《律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调解/非诉讼活动。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证人。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以至终止代理,依约所收的律师费不予退回,依规收取的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三、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乙方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四、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律师费及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差旅费以及经甲方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1、律师费收费方式:(计时、计件)
2、收费标准:
3、计时收费的,由乙方向甲方同时出具律师费概算。
4、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于合同签订之日由甲方到乙方办公室一次交纳,不能由乙方律师代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其他费用待办案终结后由甲方与乙方按实结帐。经乙方同意,甲方未一次交纳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的,在追回的钱款中,乙方有权优先提取相关费用。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交纳律师费用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应讲诚信、重操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不得违规收费、只收费不办事或应付了事。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单独承办案件。
六、乙方指派的律师,若因合理原因不能承办甲方业务的,可由乙方向甲方说明情况后另行指派律师办理。甲方对乙方指派的律师服务不满意的,可要求更换律师。是否更换,由乙方从有利于维护甲方合法权益考虑确定。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止。(包括判决、调解、仲裁、案外和解及撤诉)。
八、双方若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因收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双方发生争议后均愿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协调解的,按《湘潭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投诉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或者增加合同条款,另行商议。
十、根据甲方所陈述的案件情况和提供的证据,乙方如实告知甲方该委托事项可能出现以下的法律风险: 。 对乙方的告知,甲方予以认可。告知法律风险业可以以书面谈话形式另纸记录后存档备查。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二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