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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伟锋宝马车在高速公路发生单方事故损失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林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3
浏览量:520

 

  根据贵单位的要求,现特就贵公司是否应当干伟锋宝马车在高速公路发生单方事故损失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贵单位参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交通事故,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长林等六人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赔偿纠纷一案的函复》(2003年6月25日,[2002]民一他字第6号)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收取费用后不能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致公路使用方在通过时发生事故,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行为。

首先,高速公路管理处因收费与公路使用方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保障公路使用方能够安全、畅通的使用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收取费用后不能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致公路使用方在通过时发生事故,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行为。

其次,高速公路管理处本身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力。由其代为实施的行政行为,只能形成行政管理相对人与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关系,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速公路管理处和公路使用者是平等主体,适用民法。

   综上,法律观点均认可,本案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本案有不利之处,

首先,因本次事故未报警,事故发生地无法确定。无法确定被告主体。追偿前提不足。

如果,可以弥补下列证据,不妨一试

1、事故责任认定书

2、高速公路通行证明

3、拖车费发票

4、求救中心证明

5、现场照片等

 

     五、结论:

  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保证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贵单位决策参考。

以上内容由林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均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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