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特殊约定,临时占道停车场不承担保管责任
案例:冉先生自幼一辆雅阁车,每天上下班均驾车出行,因单位院内车辆已饱和。冉先生选择将车辆停放在离单位不远的一处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并办理了长期停车证,每月停车管理费100元。某天下班,冉先生发现自己的车被盗,多方寻找都无法找到。冉先生遂将管理该路边临时占道硬扯长的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被盗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路边占道停车场只负责为机动车提供租赁场地予以停放,其收取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用而非保管费,因此路边占道停车场并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也无须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冉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有偿收费停车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专门的收费停车场,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如果发生车辆丢失、毁损,停车场需承担保管责任。另一种是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这种停车场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一般设立在城市道路边侧,占用一定的道路空间用于临时停放机动车。设立该类型停车场的主要政策目的是为了缓解城市内车位紧张问题,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较为普遍。机动车辆在该类停车场内停放,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用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临时占道停车场必须在显要位置公示“临时停车场”字样,并在收费凭证上明确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所收费用为停车场地租金费。如临时占道停车场未履行上述义务,车主有理由相信与停车场形成机动车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仍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