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诉陕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原告霍**委托,参加原告与陕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庭审前,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并劳动合同法等专项法律研究及类似案例做了研究,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真实的认识,现结合庭审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待岗的性质及赔偿责任:原告患有接触性皮炎,被告是明知的;被告理应合理安排原告工作岗位;造成原告待岗是被告故意不给原告安排工作所致;原告“被待岗”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告赔偿,损失数额应为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及奖金等收入。
1、原告患有接触性皮炎,被告是明知的;被告理应合理安排原告工作岗位。
原告1988年进入陕西***化工厂工作,先后在后勤、财务、生产一线、安全管理等部门工作,期间曾被评为安全管理岗位先进工作者。因原告患有接触性皮炎,当被安排到生产一线工作岗位就引发此病,原告不得不经常请假休养或治疗,少则十几天,多则一月、两月有余,被告对此情形是知情的,这一点可从医院诊断证明、请假记录、被告人力资源部徐部长当庭陈述可以佐证,如2010年4月3日原告被调到榆林**公司炸药生产一线工作没几天就引发接触性皮炎,无奈,经公司层层审批请假一月;症状消失后又被安排到原车间工作,接触性皮炎再次发作,甚至被安排在炸药生产车间扫地、浇花的也发作。2012年10月至12月,原告又被安排到炸药生产一线工作,接触性皮炎复发,请假2个半月。原告请假虽说和自己的特殊体质有关,但根本原因是被告岗位安排不当造成的。
2、造成原告待岗是被告故意不给原告安排工作所致。
2010年5月30日,原告接触性皮炎再次发生,经反复斟酌,原告提出调回集团公司重新安排的申请,该申请得到车间主任吴**、生产安全部主任杨**、负责人仵**、榆林**公司负责人王**签字同意,指示原告将上述人员签字的申请书送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榆林**公司不再给原告发放工资。随后原告将申请递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其负责人态度蛮横,将申请书扔回原告,并呵斥原告,让原告回去等候公司安排。这一等就是27个月,期间原告多次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总部,甚至托朋友找到集团公司董事长,都说让原告再等等,公司会安排的。被告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使原告陷入困境,两年多来未领一分钱工资,出现两边都不管的境况。上述事实有各位领导在上面给签字的申请书原件、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力资源部徐部长当庭陈述其看到此申请书为证。
3、原告“被待岗”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告赔偿,损失数额应为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及奖金等。
被告作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一章强制性规定,只在2006年6月和原告签署了一份只有双方名称,合同内容全是空白的为期三年“霸王”劳动合同,2009年8月31日到期后直至今日也未和原告续签。被告员工岗位轮换、部门调动,甚至跨市将本集团公司员工调到另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频繁随意,毫无章法可言;而且调到新岗位后前三个月工资按该岗位正常标准的80%计发;原告请病假期间工资为零;原告等待安排岗位期间工资为零。上述内容已为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有关原告工作调动、工资发放的法庭陈述、工资表等证实。被告庭审时提交的2010年4月3原告调动电子档案显示原告为部门调动,而事实是原告被公司发往榆林市另一家公司。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十四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这一条对被告来讲形同虚设。被告对上述严重违法劳动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解释只有一个,那就是本公司属于特殊行业,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处理的、岗位怎么调动、工资该如何发还是不发都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规章制度只是从网上下载的一沓纸而已,既不是公司正式文件,也没有其他可供作证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章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根据以上规定,被告应对原告“被待岗”期间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的数额应为原告所受到的损失,损失数额即为原告被安排工作期间的工资性及奖金收入,若法院无法酌定,可责令被告提交相同岗位或类似岗位的工资表来认定。
二、原告病假期间工资应否补发代理人再不赘述;轮岗调岗前三个月按正常岗位工资80%计发,被告应提供符合劳动法规的依据,否则就应补差。具体标准和数额依据被告补充提交的原告工资表为准。
三、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是否应向原告发放双倍工资,原告的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关于这两个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此规定,原告可要求自2009年9月30日至2013年退养之日的双倍工资。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此规定,原告的请求未过仲裁时效。
此致
宝鸡市凤翔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律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附:接触性皮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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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涛(主任医师)审核北京协和医院 皮肤科
接触性皮炎是指通过接触外界某些物质而引起皮肤和黏膜的急性、亚急性、慢性炎症性皮肤病。临床表现为红斑、丘疹、水疱、糜烂、渗液等,多见于身体暴露部位。病程有自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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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性皮炎是通过接触外界刺激物引起的炎症性皮肤病,外界物质引起的接触性皮炎可以通过原发性刺激或变态反应二种方式起作用。
任何对皮肤具有较强刺激作用的物质与皮肤接触后均可引起接触性皮炎,如强酸、强碱以及一切对皮肤具有刺激、腐蚀作用的动物性、植物性、化学性成分均可引起。
变态反应性接触性皮炎属Ⅳ型迟发超敏性变态反应,抗原物质大多为半抗原,进入体内后与人体蛋白结合成为全抗原,在机体内使T淋巴细胞致敏、活化,机体致敏后,再次接触抗原物质时,通过释放的淋巴因子介导引起接触性皮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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