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国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董*志诉陕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补充代理意见
来源:赵治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0
浏览量:828

关于董*志诉陕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

补充代理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次庭审过程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即业务主管经理董**,已向合议庭说明了原被告租赁合同签约、履行的详细情况,这里不再赘述。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就原告提交的证据从证据来源、证明目的、与本案纠纷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已发表了代理意见;同时就被告当庭陈述,以及上次庭审中提交的《陕西**租赁金方圆钢管、扣件明细》发表了质证意见。现发表以下补充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上次庭审回顾

本案已开过一次庭。庭审前,合议庭组织双方核对相关数据。原告提交了租赁合同、发料单、收料单、月租金结算单、租金结算总单、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法;被告代理人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同时确认:1、截止20111129日尚拖欠原告方租金34501.72元(总租金148781.72-已付租金30000.00-66280.00-18000.00元),并出具《陕西**租赁金方圆钢管、扣件明细》一份;2、承认尚有一定数量钢管和扣件没有归还原告方。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经电话问询委托人后,提出一次性处理意见:租金计算到201111月底;未归还钢管、扣件折价赔偿,但不同意原告计算的价格;违约金过高,要适当减少。原告本着息诉止争的想法,由之前要求的近15万元减少到12万元,但被告只愿意拿10万元了事。

无奈,主审法官组织开庭,按程序走完了相关程序,并将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以及双方最低要求记入笔录;被告指出,若原告答应,就指令委托人立即给原告转账10万元。

上述内容以庭审笔录为证,望合议庭调阅核实。

二、补充代理意见

1、被告代理人承认《陕西**租赁金方圆钢管、扣件明细》为其上次庭审提供。但否认原告提供的月租金结算单、发料单和收料单的真实性,又不提交自己掌握的月结算单、发料单、收料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应举证证明其已经完全归还了租赁的钢管、扣件等物资,并且按合同全部支付了租金;被告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2、被告代理人谎称该项目部已解散、周**等经办人员不是其公司员工、相关人员已离开、关于租赁业务没有相关资料可以查实为由,对上述单据予以否认。根据原告掌握的情况,被告***钛项目部至今仍然存在,且在原地点办公(宝鸡市*****有限公司内),当初签署租赁合同的项目经理王达、户经理依然为该项目负责人,依然在此办公;作为原被告租赁合同事务的管理人,租赁物资的接管、送还,以及结算单的签收、租金的支付等都是其指派的人员负责办理,原告也予以认可。望法庭根据原告的申请,令被告项目经理王达、户经理出庭作证,并接受原被告和法庭的质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若被告相关人员不出庭,根据举证规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原告提交的月结算单之间具有连续性,数据之间具有前后承接的逻辑关系,从结算单上可以看出原被告租赁业务开展状况,”“一目了然。依原告提交的月租金结算单计算,截止20111129,被告尚拖欠租金数额为39042.66元;这个数字与被告提交的租金明细(截止20111129尚拖欠原告方租金34501.72元)相差4540.94元。这说明什么?只能说明原被告在租金计算方法上存在差异,数据产生误差,并不能存根本上否认被告拖欠原告租金这一事实,而且也能说明被告截止20111129拖欠原告租金数额的大体数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之规定,被告不能提供其计算租金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和收(发)料单计算的数据应该被合议庭认定。

    最后,希望法庭结合两次庭审情况,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合理分配原被告举证责任,依法公证裁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公正的判决来制裁被告背信弃义的恶劣行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律师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以上内容由赵治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治国律师咨询。
赵治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24好评数17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治国
  • 执业律所:
    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3*********50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宝鸡
  • 地  址:
    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