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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如何返还?
来源: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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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法律术语为“婚约财产”,是按照一般习俗,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时,一方向对方或对方父母赠送的订婚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一种无偿的赠与。

关于彩礼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有权要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之所有有此规定,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比较普遍,且给付的数额也愈来愈大,如不处理,可能会引发很多社会矛盾。

在实践中,虽然《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的处理有了具体规定,但对该条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该解释第十条第2、3款的适用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提出,如果是在双方离婚 后提出的彩礼返还诉讼,则应当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自解除婚姻关系,给付彩礼方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问题。虽然订立婚约的双方是男女双方,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男方结婚时可能无力承担起全部的彩礼,而是由男方父母向对方给付全部或部分的彩礼,且给付的对象也可能是女方父母,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彩礼返还纠纷,对诉讼主体很难确定。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将男女双方父母列为原、被告仍无明确规定,值得注意。

三、解释规定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应当以绝对困难为裁判标准,不得以相对困难为裁判标准。绝对生活困难的认定,必须有充足证据证明给付方已经无力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准。

四、对彩礼的返还,还可以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考虑,对无过错方可以适当予以照顾,对过错方应适当予以惩罚。

正确理解《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彩礼的规定,既要真正发挥司法解释的本来作用,又要严格掌握尺度,避免过度扩大化,正确作出判决,化解因“彩礼”产生的各种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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