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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来源:杨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0
浏览量:2205

201424国务院关于印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该通知使此前全国人大发布的于2014年31实施的《公司法》修正案变得更加具体明确、更具有操作性。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只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作自主约定 ,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取消原《公司法》的关于实缴资本的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且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但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并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及在一定期限内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后果。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4、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及除外情形。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名  称
依  据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
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
汽车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消费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货币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
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 20131025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 20131025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31025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
小额贷款公司 20131025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以上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要给予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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