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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要求单位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于法无据!
来源:刘永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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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要求单位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于法无据! 作者:无锡律师刘永胜  

本人担任法律顾问的一家单位,一位长期患病的员工因医疗内工资的支付问题诉诸仲裁,要求单位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本律师在准备开庭答辩期间,对医疗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审判实践进行了总结。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35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595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中相关规定称: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综上,用人单位固然有义务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工资,但是法律并未要求单位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医疗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与工伤期间的公司支付标准并不相同,劳动者若在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知半解的情况下盲目诉讼,只会白白浪费诉讼成本,增加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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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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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2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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