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太益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转移资金的方式及其对策
来源:饶太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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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帐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存款应经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实践看来,如果:

(1) 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 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 、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经知道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经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帐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1) 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2) 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3) 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4) 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管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动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数额,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 “他一个月一万多元钱工资,平时最多花2000多元,每月还余有8000元,五年下来,至少还应剩下20万元。”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的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3 、将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

比如,男方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很多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中,若当委托人主张对方配偶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因此只能望洋兴叹了。实际上并非如此,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俊玲诉魏政中离婚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就认定案外人姜某名下的存款56万余元,即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魏政中以姜正明名义存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的569000元存款,由于开设储蓄账户及储蓄存款凭条上姜正明的签名均系魏政中所为,魏政中在诉讼过程中对该笔存款所述前后不一致,姜正明在一审法院首次向其核查时即承认其在上述银行未存过款,且魏政中与姜正明主张该笔款项系魏政中归还姜正明借款陈述前后矛盾,况且一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10035.96元也系魏政中以其妹夫薄开军名义所存,故本案有关此款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款系魏政中一人所存,该款并未实际转移给姜正明,仍属魏政中与叶俊玲的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因此,律师不应无条件的认为,是否系案外人的财产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故法官肯定拒绝查询案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律师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查询工作,并在必要时一定做到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

4、 声称自己取出的银行存款已经赠与他人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曾在银行存的钱款赠与了自己的父母,家人用于购房,或用于支付亲属的医疗费用,以此来对抗配偶的分割主张。对此,律师应注意,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义或礼义上的考虑,赠与他人一定的财物,虽然没有对方的认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赠与行为应属有效。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礼义上考虑的赠与行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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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饶太益
  • 执业律所: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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