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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简历造假,企业如何与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刘永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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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简历造假,企业如何与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刘永胜律师  

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数年,时常遇到单位在录用员工一段时间后,发现员工存在简历造假的情况,单位欲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却面临着违法解除,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要想合法与简历造假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充分的制度准备与谨慎的程序操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又同时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欺诈的情况下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后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司法实践中,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还应当证明用人单位确是因为虚假简历的描述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学历造假,审判员会考量虚假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企业录用该劳动者,也就是说虚假的内容是否是构成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且单位需在该员工就职前、就职试用期或就职期间等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并予以确认才可与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该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法,虽然免去了用人单位前期规章制度准备的麻烦,但是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及败诉的风险。

我国《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均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简而言之,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规章制度的依据。所谓的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平等协商确定”不一时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有最终的决定权。

把员工的诚信义务上升到是否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层面来考核,可以在发现员工有简历造假的行为时直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可以在员工手册里写明“本企业崇尚诚信,员工入职后,企业一旦发现员工在招聘过程中有任何不诚信或者欺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样企业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前期的制度准备较为繁琐,但却可简化后期的举证责任,减少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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