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亲办案例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9
浏览量:1434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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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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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79号新东南大厦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伟
  • 执业律所: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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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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