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素兰律师亲办案例
月收6000元 五年拒付抚养费
来源:缪素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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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6000元   五年拒付抚养费


案件基本情况

李珍(化名),女,1968年出生,在市区某医院护士;陈刚(化名),男,1967年出生,原在市区某中学任教,现在东莞市某中学任教。1994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7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次年生下一男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夫妻共同添置财产有:21寸乐声彩电一部、容声冰箱一台、沙发一套、益豪男装摩托车一辆等,李珍在其单位集资了5000元,原夫妻共同添置位于河源市某中学家属房一套,因欠他人债务被法院拍卖。由于夫妻性格不合,双方互不信任,陈刚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02年冬向源城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31月源城法院驳回陈刚的离婚诉讼请求,但双方关系仍未好转,夫妻双方继续分居,陈刚又于20038月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由被告李珍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年满18岁止(小孩抚养费每月15日之前支付双方自行交接);三、共同财产:21寸乐声彩电一部、容声冰箱一台、沙发一套、益豪男装摩托一辆归原告所有;四、被告在其单位集资款5000元被告所有。五、位于河源市某中学的家属宿舍被法院拍卖所得款项除偿还债务后剩余部分归原告所有。六、各自的日常用品归个人所有。本案受理50元,其他费用250元由原告负担。

办理过程及结果

200210月间,李珍曾两次上访到市妇联,市妇联领导指派专人到双方单位进行走访调查,也曾多次与他们直面协调,因夫妻积怨太深,疑心太重,互不信任,陈刚离婚态度坚决,协调未果,便出现了开头法院调解离婚的一幕。

离婚后,陈刚调到了东莞市某中学任教,月薪6000多元。刚开始陈刚对小孩的抚养费支付还算比较主动,半年后,陈刚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就断断续续,李珍绞尽脑汁,通过多种途径才勉强支付到2005年底。200611月李珍向源城法院提交了小孩抚养费申请执行书,请求法院依法追讨陈刚2006年至今的抚养费,并要求被执行人陈刚以后应按时支付抚养费,源城法院执行局受理了此案。20092月,在源城法院的主持下,陈刚父子订立抚养费支付协议。随着物价的增长,小孩消费的增大,陈刚愿意20092月起每月支付500月抚养费。五年了,李珍母子未见分文。李珍的工资收入约2000元,既要支付房租,又要抚养儿子,还要维持生计,李珍一人扛起了沉重的经济压力,李珍的儿子看着妈妈日渐消瘦的身影,看在眼里,痛在心上。幸运的是,李珍经朋友介绍结认了张某,并结为夫妻,共同承担了小孩的抚养。教育义务,张某对小孩倍加关爱,让孩子重新找回了久违的父爱,一家三口又重新过上了其乐融融的幸福生活。

工作成效和启示

笔者认为执行抚养费反映如下三方面的问题:1、应支付抚养费方存在心理问题,觉得小孩已跟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应负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与抚养方讲价钱,觉得支付抚养金额越少对自己越有利。2、夫妻离异后,抚养方找不到被执行人,查不到其财产,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实施;3、执法不力,本来支付方完全有能力执行,但措施不力。如本案,支付人月收入6000多元,完全有支付能力,法院未采取一些强制有力的措施,向其所在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作出扣划裁定书,依法从支付人工资中提取资金履行抚养义务。但是法院没有采取这种措施,造成小孩的抚养费无着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抚养方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影响了小孩的健康成长。

为减轻抚养方的经济负担,确保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笔者提出以下抚养费支付对策和建议。1、夫妻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有能力的支付方,小孩抚养费应一次性付清;无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在支付方面可分期分批执行,有关协助单位(如银行、学校等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才能得以保障;2、支付方有无抚养能力,应由支付方提供证据,不应由抚养方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应由支付方负责。3、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在其所属辖区内予以曝光,起到一种社会监督的作用;4、建议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救助体系,抚养方或支付方因违法犯罪正服刑矫治或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家庭,若生活确实困难的,应将此类家庭的小孩纳入救助范围,每月定期定额给付特殊困难家庭救济金,帮助小孩度过难关,让其身心健康成长。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陈刚身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培养祖国人才的人民教师,月收入6000多元,仅拿出微不足道的几百元给自己的亲生骨肉用以生活、教育经费都不愿意,这还算有道德、有人性的亲爹吗?像这种应支付方有稳定收入,执行都如此艰难、若是农民或失业人员应承担支付抚养费又从何谈起?本案中,抚养方李珍已提供相关证据(如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作出了支付协议,可最终还是以一纸空文告终。难道有执行权力的执法部门就可以这样袖手旁观?就可身在其位,不谋其政?岂不是违背了我国提倡的“男女平等,儿童优先”原则?在此,笔者呼吁已离异或正想离异的应支付抚养费方,小孩本是夫妻感情存续期间的爱情结晶,是情感的见证,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和重托,不能因夫妻的离异而影响他身心健康,更不该因他的抚养问题而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让他幼小的心灵留下亲父不尽责、法律没公信如此的烙印。继父张某与小孩本无血缘关系,却主动承担起抚养、教育义务,继父的博大胸襟和无私大爱,让小孩重新获得了久违的父爱,找回了儿时的快乐,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亲父与继父谁可亲、谁可敬、谁应得到孝顺,我想李珍儿子已心中有数,长大后他会尽儿子的义务尽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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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缪素兰
  • 执业律所: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6*********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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