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敏律师亲办案例
个人退伙
来源:熊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2
浏览量:609

1、退伙条件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退伙损失赔偿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伙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折价处理。”虽然你们当时未就退伙事宜作出约定,但你现在因合伙事宜持续亏损提出退伙是可以的。不过,因你退伙导致其他合伙人的损失,你应当予以赔偿,同时退伙时你可以对合伙的财产予以分割,当然合伙财产还包括合伙期间的债务。因此,你退伙时可以要求分割合伙期间的财产(其中包括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也包括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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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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