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娥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辩护词
来源:孔祥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1
浏览量:864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犯意,纠纷由被害人首先引起,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

其一,被告人在殴打被害人之前并无任何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准备,他也未随身携带任何能致人伤害的凶器。这点在被告人的历次讯问笔录和证人的讯问笔录中都可以证实。

其二,纠纷起因由被害人首先引起。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写的也很明白:因×××酒后无故阻拦工程车倾倒泥土,双方发生争吵。在各次的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均供述到:“我看到我堂叔×××满脸酒气的站在车边,我就过去问×××:‘你站在这里干什么’。×××就对我说:‘今晚你们不能把车里的泥土倒在这里,我见一辆车我就拦一辆车,你们不能倒泥土了’。我就问×××为什么不给我们倒泥土,×××就对我说:我就是不给你们倒,你想怎么办”。被告人好心劝解被害人,说大家都是亲戚何必弄成这样?但被害人不但不听反而是辱骂并激被告人,扑向被告人就要打并辱骂到:“你这个头毛生的,我是你堂叔,你有本事就把我打死”。由此可见,当时被害人是占着酒劲蛮横不讲理,以挑衅的语气和行为对待被告人,才有了接下来被告人被激怒被害人被殴打的情况发生

其三,让我们看下事情的发生经过:接上面被害人挑衅并扑向被告人要打被告人后,被告人也只是推开被害人,但被害人不依不饶,又扑向被告人并紧紧抓住被告人的衣领不肯放手,被告人用力想推开被害人,结果被害人因酒后站不稳被推倒了,此时被害人是紧紧抱住被告人的腿不放并用嘴使劲咬被告人的小腿,把被告人小腿都咬的出血,被告人疼痛难忍但抽不开脚,出于本能想被害人松口才用另一只脚踹了被害人,其并非为伤害对方之目的而恶意进行的殴打行为。在2012411××派出所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第5页,侦查机关问:你还有无其他情况要反映?有的,我当时也没有想把×××打的怎么样,也是一时气起来,才用脚踩了几下×××的肚子。

综上,本案中被害人首先对被告人进行挑衅并实施伤害被告人之行为,我方被告人为反抗才实施伤害行为,虽造成了不该发生的后果,但被害人也应该为本案伤害的后果承担责任。显然,本案相比那些蓄谋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很多,在量刑上也应考虑对方的过错责任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我被告人适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在被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没有刻意逃避责任而是主动关注被害人的伤情,还托朋友送去6万元医药费。这点在公诉机关起诉书中及被害人询问笔录中都可以一一对应。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也向家人表示希望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反复表示了悔罪之意,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理。

同时,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则减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内容,结合今天的庭审实况,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起因于叔侄之间的口角之争,属于双方对于矛盾处理不当所致,被告人事前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性质应当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基于以上几点理由,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实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和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害人存有重大过错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参考采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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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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