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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示范文本不规范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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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示范文本不规范

房子,俨然已成为中国近十年来最受追捧的大件。每套房子背后都有一份购房合同,这份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否合乎规范、是否完善?这涉及到每位购房人的利益。

首先,《示范文本》中关于小区公共使用部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基本情况缺乏明确规定,开发商容易利用这个缺失,对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在缺少对开发商虚假广告宣传的违约责任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受到惩处的损失与其获得的收益相比微乎其微,导致违约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其次,《示范文本》在房屋质量方面缺失相应条款的状况更为突出。仅有开发商与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就可以取得“一证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购房人却无法参与。即使相关单位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验收合格,也并不完全等同于房屋质量符合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示范文本》中仅将房屋具备“一证两书”作为明确的交付条件是不完善的,当购房人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不接受交房时,开发商可通过此中约定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购房人会向法院提出承担修复责任、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等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实际操作中更多依赖法院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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