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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说法:男女被绑跑车烧死 已死之人不负杀人罪责
来源:徐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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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说法:男女被绑跑车烧死 已死之人不负杀人罪责

1月6日,义乌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佛堂镇上傅村东侧山坳内有一辆汽车起火,车上发现两具尸体。接警后,警方立即按照命案侦破机制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侦查。经初步确定,两名死者分别为宋某(男,义乌市人)和王某(女,义乌市人),因感情纠纷,犯罪嫌疑人宋某将王某杀死后自杀。

精英律师说法:

男女被绑跑车烧死,令人疑惑却也难觅真相。无论是殉情还是情杀,已死之人都不需要再负刑事责任。

法律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的情形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对社会危害比较轻微的或者已经没有了处罚的必要的,刑法的功能除了惩罚罪犯,更大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以上对相关情形的规定正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置的,让行为人能更好地改过自身重新融入社会。

男女被绑跑车烧死,如果杀人的男子没死,那么毫无疑问是故意杀人。男女被绑跑车烧死虽然众人纷纷感叹女子被杀可怜,但因为男子已死,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有些情形虽然具备了刑事犯罪的特征,却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以死亡换取的不追责并不可喜。生命只有一次,死了就什么都没有了。男女被绑跑车烧死,是两个家庭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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