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8日,原告李某因反复腰腿疼痛两年余,腰痛伴右下肢放射痛加重10余天而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施行了相关手术。术后原告出现左下肢大腿内侧及腹股沟处疼痛。4月29日,被告又对原告施行手术。其后原告李某自行出院又到玉林市的另一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8月30,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医院的治疗不当,使其承受第二次手术的损伤和风险,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痛苦,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
法院认为,患者到医院就诊,医院应当尽到重视的注意义务,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办案法官经过多次主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使一起医患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组织器官损伤而引起的对受害人的赔偿纠纷。医务人员作为治疗患者疾病的专业工作者,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负有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