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润华律师亲办案例
俞某某与**公司劳动争议案尘埃落定
来源:史润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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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某某诉南京雨花**有限公司一案,于2013年2月16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案件复杂,仲裁审理周期超过45天,雨花台区仲裁委终止审理。后原告向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壹审诉讼,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判决被告向俞某某一次性支付加班费两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二万余元。壹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十五天内,被告雨花**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中上诉人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在明知作业规范的前提下,工作把关不严,多次违反操作规范,对地址和电话明显错误的批量订单当做零售订单进行配送,给上诉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以及恶劣的影响。被上诉人的行为,按照作业规范的处罚办法参照《员工手册》处理,已构成《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上诉人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中银律师事务所史润华律师,作为俞某某一审的代理律师,继续负责该案贰二审的应诉,代理人答辩意见认为:当事人对自己i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雨花**公司主张俞某某严重违纪,但其并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俞某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何种恶劣的影响以及具体的财产损失,此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错误和过失首先应当批评教育,本案对方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与法不符。
最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承担对本案俞某某超过人民币十二万元的赔偿金。巨头本地企业的一桩大宗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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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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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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