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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判决驳回被告诉讼请求值得商榷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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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用人单位A与劳动者B发生劳动争议,B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B的申诉请求。用人单位A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劳动者B的诉讼请求。
[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不能判决驳回被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定时期特定情形可以判决驳回被告诉讼请求
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笔者理解,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有可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对仲裁裁决不服,均提起诉讼,鉴于特殊,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在确定诉讼地位时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后起诉的则为被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被告诉讼请求。
(二)劳动争议案件特定情形自2006年10月1日起不再判决驳回被告诉讼请求
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第十八条同时规定,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笔者理解,自2006年10月1日起,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人民法院审理后无论作出怎样的判决结果,都不会出现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定情形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还原其本来面目,《解释(二)》在这个问题上实质是对《解释》的修正,以免引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告诉讼请求之误会。
(三)该案不能判决驳回被告诉讼请求
依法学常识,无诉即无诉讼请求,无诉讼请求即谈不上是否驳回。在该案中,被告劳动者B并没有提请诉讼,当然也就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就谈不上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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