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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发展为国企改革提供服务之初探
来源:苏文玲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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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发展为国企改革提供服务之初探

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   苏文玲   律师

 

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整体方略。具体来说,就是要继续加大资本市场的改革力度,提高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报告中有关正确处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等一系列论述,突破了发展资本市场思想上的束缚,为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和国际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信托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载体 

  在一个国际金融中心,信托、证券、保险、投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量汇集,且在数量上大大超过商业银行,成为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利用各自经营的优势与应变市场的灵活性,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适应了金融业服务范围广泛的客观要求。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有助于发展资本市场,提高公众金融资产的质量,分散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我国现有金融体制仍是基本由国有专业银行垄断整个国家的资金融通过程,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占全国存款97%,过于集中,风险很大,由专业银行自行调整,逐渐适应市场机制的选择,需要付出巨大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创新,完善和丰富金融组织体系,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对新一轮的经济周期和产业调整与企业重组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对资产经营、资产流动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自身也面临着新的发展契机。发展规范的信托业,对于现行中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金融市场这种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存在着制度性、结构性缺陷,主要是缺乏具有代人理财性质的金融品种和金融机构,缺乏财产管理制度的创新,无法满足社会对于外部财产管理和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的需要。在金融市场上,信托业是唯一可以直接投资于实业领域的金融机构,一方面,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聚集小额储蓄,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资金;另一方面,信托可将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实业领域,发挥专业理财的优势,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提高金融资产运作的效率。由于信托来源和信托的投放领域十分宽泛,使得信托制度成为众多财产制度中唯一可以链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制度。

二、《信托法》体现的信托基本原则

1、所有权与利益分离原则

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分离原则是信托制度的首要原则,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有限责任原则以及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以这一原则为基础。信托财产的权力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征。委托人将其财产设立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信托法》规定,它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同时,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委托人也不再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受益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受益权。《信托法》的这一个原则兼顾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受托人对于财产享有的充分支配的权利,利于信托财产更有效的管理;同时保障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收益的请求权。

2、信托财产独立原则

这是《信托法》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信托法》第三章,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做了如下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一般也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就有了保障;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能够较好地确保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收益和损失,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信托利益;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3、信托公示的原则

《信托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因此,人们在运用船舶、飞机、车辆、房产及有价证券等需要登记、过户的财产设立信托时,应当注意遵循这一原则。《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公示原则要求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等信息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披露,这是基于信托关系的特殊性和信托财产的独特性,而确立的信托原则。

4、信托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信托目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信托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内容,《信托法》在第三章做了专门规定,突出了信托财产的合法性、确定性,即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不仅要有确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该财产应当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这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要件之一。《信托法》还对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指明它不仅包括委托人合法财产,也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5、有限责任原则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承担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只有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损失或对第三人负债的,才以自有财产负个人责任。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样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6、受益人保护原则

委托人设立信托和受托人受托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均以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为核心,而且信托关系生效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就失去了直接控制。因此,保护受益人利益就显得极为重要,受益人保护也成为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监督受托人信托活动的广泛权利,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补偿或赔偿责任,使受益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这一原则与现代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保护原则是一致的,为以受益人身份参与信托投资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

7、信托管理连续性原则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自主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的更迭一般不影响信托的存续,由于信托是一种适合于长期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制度,也具有中长期融资功能,因而,信托既可以通过筹集长期资金,用于生产和建设,也可以以融\\\"\\\"的形式,通过设备信托,解决设备买受人资金不足的困难,实现资金融通。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缺位或者更迭而影响其存续,信托设立后,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死亡、解散、破产、丧失行为能力、辞职、解职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消灭,可由信托文件指定的任命人任命新的受托人或者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选任新的受托人,继续执行信托事务。

  三、信托对国企资本运营的特殊功能

中国信托业在经济转轨时期的发展前景,将取决于其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深化国企企业改革中发挥的作用,信托业在这一领域的功能是银行不可替代的,在国有企业资产的委托管理、授权管理方面引入信托机制,使专业理财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受托人,不仅能够解决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问题,也保障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有大约6.6万亿的存量资产,其中约有三分之二需要盘活、减亏、增效,需要通过体制改革使大量的国有存量资产进入资本市场周转流动、优化组合。国企改革,涉及企业托管、企业收购、基金代管、债务重组等领域,这为信托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信托机构具有财务管理、金融服务、信用中介等功能,且经营灵活、服务多样化,在资产经营中,以其信用和运营资本的能力,在经济结构调整、重组改制中,发挥着产权流动的凝结剂、流动剂作用,对产业调整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1、国有资产信托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作为所有人不可能亲自管理,信托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良好机制。国家作为委托人并为受益人,以国有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将国有资产转移给有管理能力且值得信赖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通过其专业化的运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确立起这一信托制度,即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委托人并自为受益人,以公司中的国家股权为信托财产,以选定的具有管理能力的机构为受托人成立表决权信托,一方面将国家股权通过信托方式转移于市场化的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为了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取股利,使国家股权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并有效防止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定型化和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又能充分保障受托人对于受益人(国家)利益的忠实,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2、债务重组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大部分国有企业都存在债务包袱过重的问题(据统计显示负债率高达80%以上),按国外标准,企业负债率超过40%即为有风险企业。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当企业处于过度负债、自身难以清偿到期债务而陷入困境时,大多采取两种途径来处理:一是出售企业资产或进行破产清算以抵偿债务;二是对企业进行改组,通过各种方式,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使企业获得新的生存基础,寻求新的发展机会。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通过资本市场的金融活动来进行债务重组,并以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带动行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改善,以信托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对过度负债的企业制定债务重组的计划也已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3、经营权信托

国有企业长期效益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管理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低下。但从企业自身来看,由于环境、条件、机构等诸多限制,发现和使用人才有一定难度,且人才使用中发现不合适中止关系也容易产生纠纷,信托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将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以信托公司名义管理,信托公司根据企业需要组织管理人才,形成法律关系,既能保证高质量人才的合理使用,又能在不合适时撤换,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4、表决权信托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体现就是股份化,由于个别企业“暗箱运作”,损害股东利益,使许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参与公司管理,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股票的发行产生了困难,信托制度也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可将中小股东的股东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其集中管理,形成统一意志,参与公司经营,既能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强其投资信心,又能进一步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规范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运行。

4、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搞活国有企业,融资是其重要一环,而发行企业债券是融资的重要形式。现行作法是担保人为无数的公司债的债权人一一提供担保,法律关系复杂,担保信誉度不高,造成债券发行困难。信托方式也可解决此问题。用企业物权为信托财产设定信托,使信托公司为所有企业债权人负责物上担保权的保存、管理和实行。既增强了企业债券的信誉,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又简化了复杂的法律关系,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5、各种信托新产品的实践,推动国企改革的发展

针对社会上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可以从信托的角度,设计出不同的产品,求得问题的解决。如股权信托(包括上市公司法人股信托)、土地信托、发行与高科技相关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也可发行债权信托凭证,实施债权、表决权转让,起到融资融券、盘活剥离资产的作用;再者,可经央行审批,试行集约信托,将分散的资金、民间的资金集约引入投资,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开拓民间资金渠道等。

 

随着我国进入WTO我国的资本市场已初步形成,并正在飞速发展,但交易秩序比较混乱,商业银行无法介入直接投资业务领域,证券公司因受融资能力限制,无法承担项目融资、大宗企业并购等业务,而信托机构恰恰具备这些优势。信托机构要抓住这个大好机遇,支持企业的资产重组工作,以其独特的金融中介职能进行资产经营,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信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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