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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肖福灵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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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2009年5月19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

    (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新建房屋(含保障性住房),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自愿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缴纳测绘费用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或租赁者收取测绘费;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强制收费。但如交易双方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要求房产分割时,可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并向其缴纳测绘费用。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省定新标准前,暂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即房产测绘费为:住宅用房1.36元/m2(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商业用房2.04元/m2,多功能综合用房2.72元/m2;地籍测绘费为:宗地图0.37元/平方米,分户图1.36元/平方米(按分摊面积计价)。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交易手续费是房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对房屋交易行为审查鉴证,办理交易手续等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住房交易手续费按照原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502号)的规定执行。具体为: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其中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2、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每套为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房交易手续费具体为:1、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为成交价的0.25%,由转让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为成交价的1%,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为出租房屋年租金的1%(如租赁期限不满一年,按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计算),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3、以上为非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最高收费标准,在该标准之内,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经测算后,可以按照成交价比率或按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抵押、典当,属于房屋权属登记范围,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不在交易场所交易,没有提供交易服务的房产交易机构,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三)涉及商品房交易的其他收费

    在房屋交易及交付过程中,对具有选择性的附属项目、服务或代收的费用,应自愿选择,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

    三、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下列费用

    (一)涉及到水电安装的费用和其它面向全体购房者的共有性的建筑附属项目、经营性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建筑工程预算,计入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

    (二)有线电视和管道燃气的初装费,均应在用户要求开通时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时,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此项费用,也不得搭车预收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管道燃气使用费。

    (三)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收费不属于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的调整范围,因此,在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不得按该文规定向商品房交易双方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四)按有关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新建(包括翻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必须采取预防白蚁措施,白蚁预防费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白蚁防治机构缴纳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白蚁防治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白蚁预防费。其他房屋的白蚁灭治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被白蚁危害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白蚁危害的实际面积向白蚁防治机构缴纳白蚁灭治费。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第1号、赣财综字[1999]第31号)的规定执行。

    (五)不得向房屋交易者收取查档费(档案保护费或证明费)、房屋产权验证费、房产抵押费、按揭公证费、公告费、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贷款合同工本费、评估费和办证费等所有不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收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依法明码标价

    一是以套为单位标示销售价格(包括各种价格折扣和优惠),二是应在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所有待售房屋的销售价格,三是明示楼层、位置、面积、得房率等,四是公布购买者应缴纳的费用和选择缴纳的费用,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凡未在合同中注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有欺诈性质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原有规定的,仍从原执行时间;本文涉及的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该时间后房屋交易双方签定合同的有关条款与本通知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合同有关条款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费用,应退回购房者。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许可证审验,认真清理房地产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房地产交易场所的收费公示栏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购房者强行收费、提高收费标准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附件: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3.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

 

附件1、2略,附件3: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地土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价费字[2001]116号     2001年10月16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过去制定的有关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

    特此通知

    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1734号     2001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浙江省物价局给国家计委报来《关于明确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浙价费[2001]21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规定,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证书曾做过改版,但只是对证书内容的改动,没有改变证书样式。因此新版土地证仍分为普通证书和特制证书两类,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仍应按[1990]年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强行要求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特制证书而收费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目前,对“三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存在双重标准,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三资”企业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应与国内企业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即:普通证书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1、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2、3、4款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测绘;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

  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附件4: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财综字〔1999〕第31号

省建设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物价局:

  我省地处江南,属蚁害严重地区。为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第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蚁防治费为事业性收费,具体分为白蚁预防费和白蚁灭治费两类,主要用于白蚁防治过程中的人工费、药料费、机具费、管理费、复查费等。

  二、新建(包括翻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必须采取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按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5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2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5元标准收取。白蚁预防费可纳入建筑工程预算。

  三、患白蚁危害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申请灭治,杜绝蚁害扩散。白蚁灭治费依据已经发生的白蚁危害实际面积与灭治的难易程度按每平方米4-5元标准收取。

  四、白蚁防治机构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白蚁预防或灭治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操作,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新建房屋预防处理后十五年不受白蚁危害,对每个工程都要定期回访。预防处理十五年内(含十五年),灭治处理三年内(含三年)出现白蚁危害,白蚁防治机构必须及时免费进行灭治处理。

  五、各地白蚁防治机构,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白蚁防治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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