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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现状及解决办法
来源:胡东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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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困扰刑事辩护律师的三大难题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我市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三难问题已大为改观,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重视。

一、我市刑事辩护律师三难问题现状

(一)会见难问题现状

应当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执业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收获最大的就是会见难问题已大为改观。当然,指望一部法律的修改就能彻底解决存在多年的会见难问题也是不现实的。就我市来说,目前在律师会见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专案仍然存在会见难的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重大贪污受贿罪)律师会见需要侦察机关同意,其他案件律师只要持三证(律师证、委托书、会见函)就可以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我市看守所对此总体执行还是不错。但是,对于部份专案案件来说,仍然存在会见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律师会见需要侦察机关批准,而侦察机关常常以该案是专案为由(但该案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案件),拒绝或拖延律师会见要求;二是虽然同意律师会见,但却以该案是专案为由,在律师会见时派出专人陪同会见,这让被会见的犯罪嫌疑人不敢向律师讲案情,令律师很难开展工作。

2对于律师会见的具体做法各个看守所不统一。

这主要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律师会见人数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所徐建章律师向南昌市政协递交了改革律师会见人数的提案,提出应当允许一个律师会见。该提案受到南昌市政法委重视,并正式下文明令律师会见只需要一名律师即可。现在南昌大部看守所律师会见不再需要两人,但仍然有少部看守所坚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两名律师(例如江西新康医院就以其是监狱而不是看守所为由要求会见必须是两个律师)。二是的硬件设施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南昌大部份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都有玻璃阻隔。《刑事辩护》修改后,大部份看守所都把玻璃拆除了,但仍有少许看守所保留了玻璃,这给律师会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有玻璃阻隔,律师和当事人谈话就只能使用电话,但很多电话声音效果很差,有的甚至没有声音。有的当事人委托了两名律师,但通过电话交谈势必导致另一名律师无事可做,无法介入到会见中来。

3律师会见的时间和场所受到一定限制。

由于看守所是司法机关的业务部门,因此,在对待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和办案单位的提审很难做到一视同仁,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时间上,对于办案单位而言,只要有需要,几乎随时都可以去看守所提审,而且时间长短没有限制;对于律师而言,只能是工作时间,有的看守所甚至规定每天上午十点以后才接待律师会见;二是在会见场所上,供司法机关用的审讯室的数量往往是供律师用的会见室的二倍甚至三、四倍。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大部分会见不用经办案机关批准,律师会见的频率较以前增加很多,但律师会见室的数量却没有任何增加,导致律师会见室安排不过来,有时律师要排队等一两个小时,如遇酷暑或严寒,真是苦不堪言。

(二)阅卷难问题现状

相对于会见难来说,刑辩律师的阅卷的情况要好一些,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如何保证律师的阅卷权有更多规定,我市各司法机关对于律师阅卷权利基本上能够保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律师阅卷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

在南昌,多数检察院和法院都要求律师到办案检察官或法官那里去阅卷。这样,律师阅卷前要先和办案检察官或法官联系,根据他们的时间来安排阅卷(如果遇上检察官或法官出差,律师就只好等)。有的办案人员在潜意识里,没有将阅卷看成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而是将阅卷当成是司法机关的恩赐,对律师阅卷设定一些不合理的限制。还有的办案人员面对律师的阅卷要求常常以“案卷我们还没有看,等我们看了你们再来阅卷”进行推诿,导致律师没有足够的时间研究案卷。

2、律师复制案卷受到种种限制。

在南昌,对于刑事案件,几乎所有的办案单位都不允许律师将案卷带出去进行复制。有的单位甚至不提供复印设备,要求律师只能自带相机进行拍摄(如南昌中院)。但是对于一些年长而且不会使用数码产品的律师来说,阅卷就成为一件很麻烦的事。此外,相机拍摄受到光线、拍摄者技术等的影响,有的律师好不容易将案卷全部拍摄完成,回到办公室打开电脑才发现拍摄的案卷模糊不清,无法阅读地。有的单位虽然提供复印设备,但一则复印价格过高(一般是五角到一元钱一张,高出市场价很多),二则没有专门的律师复印室,只能和办案单位共用,常常要花很长时间等复印机空出来。

3、某些特殊案件律师阅卷时间无法保障。

对于比较简单的案件可能不存在阅卷时间不够的问题,但对于一些比较重大或复杂的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还有诸如涉及工程的受贿案件、走私案件等,卷宗就比较多,可能光证据就有几十卷。如此多的案卷光看一遍都要花费很长时间,更别提在其中仔细推敲了。而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时开始接手,直至案件开始审理,这其中的时间可能光看完证据就不够。

(三)调查取证难现状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刑辩律师三难中,调查取证难是唯一没有明显改善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刑事案件调查对象不予配合。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在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法律虽然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有对不作证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因此,在我国,当律师向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是否配合上是有绝对自由的。有的单位不愿意为律师出具相关材料,甚至有单位明确告之律师,根据其内部规定,相关材料可以提供公检法机关,但不会提供给律师。

2、法律赋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被虚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务中,律师的上述申请调查取证权几乎被虚置了。一方面,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请求常常被置之不理;另一方面,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好不容易获得法院的许可,正当律师欢心鼓舞时,证人又决定不出庭作证了,原因是公诉机关找了证人,证人感到害怕了。

3、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较大。

由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刑辩律师如果参与调查取证,存在被公安、检察机关以涉嫌违反刑法第306条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因此,很多律师在面临一些可以调取、也应该调取的证据,往往不敢或不愿意取证。因为担心如果证人出于某种原因改变证词,甚至反咬律师一口。实务中许多律师在得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线索后,干脆让当事人自己去取证。

二、破解刑辩律师三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关于会见难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决,一是司法机关加强这方面的监督,要把保障律师会见权提升到公民的人权保障这个高度来认识。剥夺或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其实质就是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同时,司法机关内部应当出台相应的规定,对于违法剥夺或限制律师会见权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只有问责,才能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二是提高律师自身素质,从我做起,依法履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果遇到办案机关或看守所不合理阻挠律师会见,律师应当据理力争,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应当无条件服从。还可以通过律协进行协调,或向办案单位的上级机关反映。三是积极改善律师的会见条件。这里包括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在软件方面,废除一些不利于律师会见的内部规定:例如必须两名律师才能会见的规定、每天上午十点以后才允许律师会见的规定等;硬件方面,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的数量要增加,玻璃墙也应当拆除。

(二)关于阅卷难

目前,全国很多司法机关都建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包括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律师需要阅卷,不用和办案检察官或法官联系,直接去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后就可以阅卷了。这样律师不用受制于办案检察官或法官的时间和心情,只要是在办公时间,随时可以阅卷。因此,建议我市检察院和法院普及这一做法。在建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同时,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并为律师复制案卷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例如,北京市朝阳检察院就购置案卷高拍仪投入律师阅卷中,这种高拍仪大大缩减阅卷律师的时间。原本一本100页的案卷,律师需要20多分钟才能复印完成,现在只需要5分钟便能复印完毕并转化电子版。律师复制案卷的方式应当由律师自行选择,允许律师自带相机拍摄、或利用案件管理中心的复印、打印设备进行复制。同时对律师复印、打印案卷由我市物价部门统一价格,防止部份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乱收费。

(三)关于调查取证难

造成目前刑事律师调查取证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上存在欠缺。比如说,没有对不履行作证义务的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对法院、检察院不当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因此,解决刑事律师调查取证难主要依靠修改法律。当然,除此之外,还应当大力普及公民的法治意识,让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的观念深入人心。还应看到,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是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我市绝大多数资深律师都是以做民商事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为主,大多数接触刑事案件的律师并非专做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缺乏系统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应当对刑事辩护律师加大这方面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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