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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哪方负责?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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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哪方负责?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发生安全事故后,到底应由哪方承担责任呢?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亦或是分包方?
就该问题,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张峰回答说,对于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第3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可见,工程建设过程中,由承包方对安全责任负责。
那么,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安全责任怎样承担呢?《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由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负责。其次,如果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不服从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那么,发包方在安全责任中是否担责呢,对于这一点《建筑法》和相应法规未提及,不过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对于这一点,承包方在承包工程时有必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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