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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低于成本价中标无效?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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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低于成本价中标无效?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反了该规定或将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那么,如果理解低于成本价中标呢?
律师解答:要想理解本条,核心在于如何理解“成本”,《招投标法》中没有对成本进行定义,在法学界理论通说中认为,“成本”指的是投标人自己的企业成本。
在我国,各地方都有建设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根据一定的科学方法为建筑物测定一个定额,也就是政府指导价。这是建造一幢建筑物的社会平均成本。那么,承包施工的企业由于各自的管理、进货渠道、科技含量等差异,实际成本是不同的,管理规范、信誉度好的建筑商实际成本就要低,管理不规范、信誉度也不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成本就要高。正因为实际成本不同,才有市场竞争,才有了报价的比拼,才有定额标基础上的下浮让利。因此,通过加强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是建筑企业的发展方向,也是国家衽招投标、推行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因和目的。《招投标法》第33条禁止的是企业以低于自己的成本价进行投标竞标的行为,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可能实施的以停工相要挟,要求建设单位提高造价的不诚信行为,也为了防止承包人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当然,由于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自己的实际成本,建筑企业的成本价外界一般也很难知晓,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但一个具体的报价是否低于该企业的成本价,无论是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还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难以准确认定,实践中,投标人会以自己有优惠的采购渠道、人工费便宜等等理由否认自己的报价低于自己的实际成本。事后查处非常困难。在现阶段,一般也只能凭经验对过分低于市场价的报价进行询标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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