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峥嵘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当如诤友
来源:苟峥嵘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7
浏览量:524

   “益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损者三友: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孔子在几千年前就明白无误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交友的标准,至今仍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律师在与当事人相处的过程中,应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一个突出的,带有普遍性的观点是“当事人当时是人”。意思是说律师在与当事人相处的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防范心理,防止当事人事后毁约。

不可否认,在案件办理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心理会发生种种微妙的变化,律师以其职业敏锐感防止出现当事人毁约的情况无可厚非。但我认为,当事人不讲信用的情况并不带有普遍性,“当事人当时是人”这种认识有一定的片面性。

那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我认为,应该是一种朋友关系。朋友有益友、损友、诤友之分。如果交朋友,律师应成为当事人的什么朋友?我认为,律师最适于与当事人保持的一种关系便是以诤友的角色与当事人相处。

何为诤友,诤友就是直言不讳地指出对方错误的朋友。而成为当事人的诤友,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表现更为突出。

律师作为法律方面的专家,当事人花不菲的费用聘请,无非是想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请律师在法律上把关,解决已有的法律问题,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发生法律争端之后,当事人无疑视律师为救命稻草,想死死地抓住。在进行重大决策之前,有远见的当事人也总会征求律师意见,甚至会让律师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的工作价值在“防”而非“治”,而目前律师的工作却主要体现在“治”而非防,这一方面与社会对律师价值的错误认识有关,一方面也与律师和当事人相处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有关。

在现实生活中,应该说法与理、法与德之间的冲突无处不在。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乎道德的,不一定合乎法律,合乎法律的,却不一定合乎道德。作为法律的门外汉,思考问题常常是按道理、按道德标准做出自己的判断。当然,这种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许和法律相距不会太远,但仍然会在很多情况下与法律相距很远,甚至背道而驰。即便与法律的距离很近,也可能“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举个简单的例子,拿诉讼时效而言,有一年、两年的期限,最长诉讼时效也就二十年。在这期间不主张权利,法律就不再保护。也就是说,义务人可以合法地逃避义务。这当然不符合道德,也不符合通常所认为的道理,因为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思想在人们的心目中已根深蒂固,但却是合法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律师在与当事人相处的过程中难免发生意见分歧,律师的意见也不一定会被当事人顺利地采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是迎合当事人的意思,听之任之呢,还是据理力争,要求当事人依法办事呢?有的律师可能认为,我把自己的意见谈出来了,我就尽到责任了,至于采纳与否和我无关,出现法律风险也不由我来承担。而且当事人这样做,如果不被发现,的确有很大的利益,我何必做恶人呢?

律师这样做,既不符合职业道德,也不符合与当事人相处的基本原则。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设计,打法律的擦边球,甚至钻法律的空子。但决不能眼睁睁地看当事人冒法律风险而听之任之。

律师直言不讳地指出当事人的错误,有三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当事人顺利地采纳律师的建议,这当然是最好的结果;一种可能是当事人不采纳律师的建议,但仍与律师保持合作;一种可能是当事人不采纳律师的建议,与律师中止合作。律师最不愿意出现的情况当然是第三种,而律师不愿意直言不讳地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其主要担忧大概也是第三种。

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这其中就有一个利益权衡的问题。是为了维持与当事人的合作而当睁眼瞎,还是不放弃原则,说服当事人放弃错误做法呢?一个明智的、有远见的律师肯定会选择后者。如果把律师职业当作一种终身追求的话,就不要过于计较某一件事上的得失,而应该把眼光放长远。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你的一贯处事原则会渐渐形成个人执业过程中的一种风格,而被当事人理解、接纳、信任,曾经因为你的直言和你中止合作的当事人也会在碰壁后重新找你。

我在担任法律顾问的过程中,一贯坚持的原则便是以诤友的角色与当事人相处。绝大多数的顾问单位对我的做法都给予了充分的尊重,我也因此和很多当事人成为很好的朋友。的确也有少数当事人因为我的直言中止合作,从第三方确认的原因是“我请律师不是来教训我的,他应该摆正他的角色”。与我中止合作的当事人,也有很多几年后主动与我联系,重新聘请我的,其原因无一例外的是因为视法律如无物的做法使他得到了教训,遭受了损失,认识到拥有一个诤友般律师的可贵。

由于我国尚处于法治社会的建立过程中,律师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误解、被曲解了。律师与当事人相处的过程中存在一种极不正常的相互防范心理。律师担心当事人毁约,不履行支付律师费的义务,当事人担心律师被对方收买。在这样一种背景下,重新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定位,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执业生涯,应该说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与当事人成为朋友吧,真诚地对待当事人,直言不讳地指出当事人决策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阻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诤友的角色与当事人相处。长期这样坚持,你会赢得更多的当事人,也会交到更多的知心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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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苟峥嵘
  • 执业律所:
    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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