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琮玮律师亲办案例
在农村,妇女的婚姻认识误区
来源:王琮玮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3
浏览量:828


案例:

王某某,是一名农村妇女,经人介绍了村里的相亲对象,按照他们当地村里的风俗,双方家里办了喜酒后,完成了迎亲等程序后,王某某和丈夫开始了婚姻生活。后来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男方也在外面有了新人,但是王某某却不敢先提出离婚,怕自己先提出离婚了,自己吃亏了,一直隐忍了下来,跟丈夫过起了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

法律问题:

1、事实婚姻还存在法律效率吗?

1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2)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我国实行的是结婚登记制度,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尽管按照农村风俗“拜堂成亲”,依然属于非法同居,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

2、王某某能先提出离婚吗?

“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在农村流传极为广泛。其实,离婚案件中,谁先提出离婚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没有任何影响。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该法第46条还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子中,王某某丈夫的婚外同居行为,王某某可以根据离婚损毁赔偿制度,要求离婚时,男方少分或者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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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琮玮
  • 执业律所:
    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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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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